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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业农村局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

时间:2021-12-14 来源:漯河农业信息网 作者:佚名

  漯河市农业农村局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

  

  免予处罚事项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免予处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免予处罚事项2: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 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处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免予处罚事项3: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处罚情形:在期限内开发利用的

  

  免予处罚事项4: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经营者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公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经营者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免予处罚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免予处罚事项5: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公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免予处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免予处罚事项6: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处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原文链接:http://ra.luohe.gov.cn/Show.aspx?ID=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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