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沼气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家用沼气灶。
1、技术要求
1.1一般结构要求
1.1.1沼气灶的结构应坚固、耐用,严密不漏气。燃烧器内壁、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1.1.2沼气灶的阀门及调风板应调节灵活,容易操作,且一经定位不应自由松动。
1.1.3沼气灶装配后应保证喷嘴与混合管同心。
1.1.4沼气灶的锅支架应能稳固支承炊事用具,且无变形。
1.1.5沼气灶的外表和内部应便于清扫和维修。
1.2气密性要求
带阀门的沼气灶,须在1000毫米水柱压力下对阀门开、关两种位置试压1分钟,不得渗漏。
1.3额定热负荷
沼气灶单个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一般为2000千卡/时、2400千卡/时、2800千卡/时三种。实测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在±10%以内。
1.4额定压力
沼气灶的额定压力为80毫米水柱或160毫米水柱。
1.5燃烧稳定性
燃烧器在0.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应不发生回火,在1.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不应有脱火和黄焰。
1.6热效率
沼气灶在额定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低于55%。
1.7排烟中CO含量
沼气灶在额定热负荷下工作时,排烟中的CO含量(换算成α=1)不超过0.1%。
1.8火焰的传递性
在额定压力下点燃燃烧器的一处火孔,火焰传遍全部火孔的时间不超过4秒钟。
1.9耐风性
沼气灶在0.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燃烧器的火焰应能够承受速度为1米/秒的气流作用而不至吹熄。
1.10表面温度
沼气灶在1.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其燃烧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熄火噪声不得超过65分贝。
2、检验方法
2.1检验条件
2.1.1检验用人工沼气的低热值规定为5000±250千卡/标米3。
2.1.2检验系统中应备有容积不小于5m3的沼气储罐。
2.1.3检验系统中应备有适当的加压和调压设备。在检验过程中,其压力波动不应大于±2毫米水柱。
2.1.4试验室必须保证空气温度在15~3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0%,空气流动速度不大于0.5米/秒。
2.2检验用仪器一般按表2规定。
检验前应对所用仪器进行校正。
2.3检验项目
2.3.1外观
检查灶具的各零、部件加工尺寸、材料、加工精度及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
2.3.2热负荷
2.3.2.1点燃沼气灶,调节灶前压力到额定压力,待其稳定燃烧后开动秒表,同时记录流量计上的读数,经3分钟以上时间后制动秒表,同时记录流量计上的读数。
2.3.2.2将所测流量按(1)、(2)式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流量值。
v0=3600V0/τ………………………………(1)
V0=V〔273/(273+t)〕〔(Pa+Pg-Pv)/760〕……………(2)
式中:v0──单位时间内在标准状态下干沼气容积,标米3/时;τ──秒表读数,秒;V──由流量计测得的湿沼气容积,米3;t──在流量计出口处的沼气温度,℃;Pa──试验室中大气压力,毫米汞柱;Pg──流量计出口处的沼气相对压力,毫米汞柱;Pv──流量计出口处的沼气中水蒸汽分压力,毫米汞柱;V0──标准状态下干沼气容积,标米3。
2.3.2.3以沼气的低热值乘以标准状态下的流量值,得到实际热负荷值。
2.3.3稳定性
2.3.3.1 在0.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并将盛水的铝锅置于灶上,观察点火时及着火后15分钟内有无回火现象。
2.3.3.2在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在灶上不置锅的情况下,观察有无黄焰和脱火现象。
2.3.4热效率
2.3.4.1热效率检验应根据额定热负荷按表3选取检验用铝锅及盛水量。
检验用锅采用SG23D74《工业纯铝制品日用铝锅》中的高锅。锅底热强度为4.5千卡/厘米2?时。
2.3.4.2当沼气灶热负荷与表3热负荷不符时,应选取前后两种锅径分别进行检验,用插入法计算。
2.3.4.3铝锅盖须开两个小孔,其中一孔位于中心,用以插入温度计,温度计的水银泡应插在1/2水深处;另一孔位于1/2半径处,用以穿过搅拌器的手柄。搅拌器是一厚度为1毫米的铝制多孔圆盘,其直径小于铝锅直径20毫米,置于铝锅正在,且搅抖器平面不应与锅底直接接触,手柄高度大于铝锅高度150毫米。搅抖器圆盘表面均匀分布在占圆盘面只50%的孔口,盘中心的一个孔直径为40毫米。
2.3.4.4在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待稳定燃烧后,将铝锅盛以规定水量置于灶上,并使铝锅中心对准燃烧器头部中心。
2.3.4.5移动搅拌器并注视温度计,当水温达到室温加5℃时,记录沼气流量计初读数和时间。
2.3.4.6当水温达初温加45℃时,须不停地上、下移动搅拌器,每次向上或向下的移动历时3秒钟。
2.3.4.7当水温达初温加50℃时,同时记录沼气流量计终读数和时间。
2.3.4.8沼气灶热效率计算按(3)式为:
η=〔GC(t2-t1)/(V0Ql)〕?100%……………………………(3)
式中:η──热效率,%;G──水的重量,公斤;C──水的比热,1千卡/公斤?℃;t2──水的终温,℃;t1──水的初温,℃;Q1──沼气的低热值,千卡/标米3;V0──标准状态下沼气耗量,标米3。
2.3.4.9同样条件的热效率检验至少做二次,最后结果取二次结果的平均值。其二次结果的相对误差(Δ=大值-小值/平均值%)不大于5%。
2.3.5排烟中CO含量
2.3.5.1在测定沼气灶燃烧器热效率的同时,采用圆环式或罩式取样器取样分析。试样中的含氧量应控制在14%以下。
2.3.5.2排烟中CO含量计算按(4)
式为:COα=1={CO/〔1-(O2/20.9)〕}%…………………(4)
式中:COα=1──过剩空气系数为1时烟气中CO含量,%;CO──烟气试样中的CO含量,%;O2──烟气试样中的O2含量,%。
2.3.6耐风性
2.3.6.1在0.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在灶上不置锅的情况下,待其稳定燃烧后用普通风扇吹风,使在燃烧器火孔处形成1米/秒的平均风速,转动沼气灶使它从4个水平方向接受吹风。
2.3.7表面温度
在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燃烧30分钟后,对灶面、阀门(或旋塞)、输气管连接处进行测定。
2.3.8噪声
在本底噪声不大于45分贝的环境中,以1.5倍额定压力点燃沼气灶,在距沼气灶正面0.5米处用声级计A档测量燃烧噪声和熄火噪声。
3、检验规则
3.1在新产品正式投产或旧产品在结构、材质上有所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参数时,应由制造单位提交测试中心3个样机,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凡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并由各省、市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投产推广。
3.2生产单位应对产品按本标准进行全面质量检验,每年不得少于1次,送验样机不得少于3个。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须增加1倍以上样机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未达到标准,产品不得出厂。
3.3经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4、铭牌和产品说明书
4.1灶具上应有铭牌,包括制造单位、灶具名称、型号、额定压力、额定热负荷及出厂年、月等。
4.2灶具出厂时必须附有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使用、保养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07/6/21/art_1229200363_1076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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