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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农牧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1-11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通辽市农牧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通辽市农牧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通辽市农牧局

  2021年7月26日

  


  

  附件

  通辽市农牧局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内政〔2021〕4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改革方式

  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共涉及盟市级农牧行业事项18项。其中,中央层面16项,自治区层面2项,责任科室、单位要对照细化方案逐一认领,对照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调整业务流程、工作规则、服务指南。进一步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的事项,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和权责清单中删除。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审批改为备案。将备案事项列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和权责清单,完善备案流程与相关服务指南。

  实行告知承诺。责任科室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并明确事后核查、不履行承诺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优化审批服务。采取精减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优化受理审批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二、改革举措

  (一)责任科室、单位对照18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逐一梳理,建立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二)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科室、单位要对照改革举措,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实施清单,形成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同时加快推动审批事项“全程网办”和“最多跑一次”。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责任科室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单位依法监管。

  (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责任科室、单位及时掌握企业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责任科室、单位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材料备案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违法行为要依法调查处理,将失信行为、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

  (四)实施重点监管。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等行业领域要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经营的领域、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五)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附件: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

  附件2--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x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xuke/2021-07/26/content_e599fcfbeb984d19af35d93a0a6a188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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