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政策解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政策解读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27日)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内容变动较大,规定也更为具体。我省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及时修订。近年来,我省相继发生H7N9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也时有发生。由于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等制度缺失,动物防疫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抓紧完善我省动物防疫法规制度。
二、制定意义
《实施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三农工作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动物防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对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为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为简政放权、创新动物防疫管理注入了新的发展动能。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起《实施办法》赋予我们的职责,聚焦动物防疫核心职能,着力提升系统治理能力、技术支撑能力、综合执法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开创动物防疫事业的新局面,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贡献力量。
三、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公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实施办法》的修订增列为今年的立法计划。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坚持法制统一、地方立法一般不重复和问题导向的修订思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拟保留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拟新增条款一般为上位法的配套规定。据此,今年5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承办后,先后赴阜阳、六安、铜陵、广德等地开展调研,召开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养殖和屠宰企业座谈会,书面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政府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和论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工委提前参与讨论。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21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21年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防疫管理制度。一是允许养殖户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对自主采购疫苗的免疫质量达到要求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二是加强集贸市场家畜家禽防疫管理。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决定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同时要求加快家禽集中屠宰、检验场所建设,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三是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细化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养犬登记制度,落实病死病害犬只无害化处理要求。四是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二)加强薄弱环节治理。一是加强无害化处理。要求统筹规划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二是加强跨省运输管理。通过道路运输动物入省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三)夯实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二是建立社会化服务队伍。鼓励社会力量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支持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建设检测实验室,提供第三方服务。三是加强动物防疫经费保障,落实动物防疫人员福利待遇。
五、创新举措
《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将国家相关政策和外省先进经验吸收到《实施办法》里,加强动物防疫法治化建设。如:就动物强制免疫,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明确规定“先打后补”机制;就宠物饲养,参照沪苏浙等兄弟省市做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就集贸市场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决定在城市集贸市场、超市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就生物安全,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疫病等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及时相互通报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六、保障措施
为保障《实施办法》有效实施,从社会化服务、信息技术应用、防疫经费、保险补助等方面规定了保障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在动物防疫中的应用,提高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监管等智能化水平和效率。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检测、监测采样、检查站建设运行等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并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四是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物防疫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全面宣贯,营造知法守法的动物防疫法治氛围。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广场等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加强社会宣传,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法治宣传专题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形式,开展一系列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扩大动物防疫普法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动物防疫工作、共同维护动物防疫秩序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动物防疫行政执法队伍水平。组织《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宣贯暨行政执法培训班,通过专家解读指导、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对新形势下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三是狠抓落实,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履行动物防疫职责,真正将《实施办法》精神贯彻落实到动物防疫工作全过程。进一步转变管理思维,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办法》精神,继续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身边事。同时,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坚决与危害动物防疫、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实施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深化合作,形成动物防疫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积极协调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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