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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时间:2022-01-18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根据2021年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现将我区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一、曲水县江某购买禁用农药毒死蜱案

  (一)案情概要及处罚情况

  2021年4月14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接到群众关于有蔬菜种植散户购买国家禁用农药毒死蜱的电话举报。对此,我厅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将线索转达至属地农业农村局,拉萨市接到线索后立即安排市执法队、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前往曲水县南木乡,同曲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共同前往线索地查证。

  经查,江某于4月9日从1名开厢式货车自称是卖农药、上门推销农资的人员手中现金支付叁仟零贰拾玖元购买毒死蜱13箱(一箱20瓶,一瓶500ML),次日经邻居告知毒死蜱为蔬菜上禁用农药,江某因未索证索票、不记得车牌无法将毒死蜱退掉。得知毒死蜱是禁用农药的江某未在其大棚使用毒死蜱,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查实物证时,毒死蜱外包装完好。工作人员对毒死蜱当场查封,并在江某承包的蔬菜大棚的蔬菜、土壤进行取样检测,随机抽取毒死蜱农药样品2个、蔬菜样品4个、土壤样品2个。经送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蔬菜、土壤样品中未检出毒死蜱,毒死蜱样品中检出甲拌磷、克百威成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曲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对江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全部农药毒死蜱13箱,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二)案例特点

  该案件暴露出了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短板:一是我区农产品生产主体流动性大、对农产品生产控制要求相关知识的掌握层次不齐;二是我区地广人稀、正规农资经营主体少,给销售禁用农药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该案件也充分体现了群众监督举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产品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有力手段;依法监管和属地管理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必备之举。

  案件经办人:扎西央宗,联系方式:13889087793。

  

  二、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某菜地豆芽菜6-芐基腺嘌呤检出案

  (一)案情概要及处罚情况

  2021年7月,阿里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抽取的豆芽菜样品中检出6-芐基腺嘌呤一案经溯源移交给阿里地区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现场笔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抽样现场照片、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材料,经阿里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现场询查并核实,当事人欧某在豆芽菜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根剂6-芐基腺嘌呤,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豆芽现用盐花尿素一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肆元肆角,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二)案例特点

  该案件属市场监管部门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下一步,我区将针对以上案件凸显出的监管短板,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对生产主体安全生产的培训;二是加大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管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生产主体名录,做到及时更新;四是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网格化监管力量,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五是针对高风险农产品继续开展专项监测工作。

  案件经办人:才旺拉姆,联系方式:13638979907。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13_279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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