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6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日前,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5日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共7章3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预算和绩效管理、购买方式及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实际工作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容易出现一些偏差,一些地方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以及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转嫁工作责任。为此,《管理办法》明确6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此外,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及流程环节,《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记者 李梓溶)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30/2022/1/24/e883bcfa553a4bdf8032d9d03d9b58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