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好共享用工的劳动者权益
春节将至,商超、家政等部分服务行业用工需求明显增加,同时,很多生产春耕农资、防疫用品等的制造业企业,需要加班加点扩大生产,出现了阶段性缺工。为应对阶段性缺工问题,北京、浙江、湖北、安徽等地搭建了共享用工平台,服务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求职者之间的供需对接。
共享用工为阶段性缺工企业与春节期间富余员工较多企业之间,建立了员工余缺调剂的桥梁,起到了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增加员工收入等作用,也保障了物资生产、商超快递等重点行业的平稳运转,有助于节日期间市场保供稳价。
共享用工模式能否具有长久生命力,关键在于劳动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效益的优化利用,共享用工盘活了人力资源,让企业和员工有事可做、有钱可赚。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在共享用工模式的具体运作中,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须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并得到其同意。在共享用工企业间“出借”行为与“借人”行为的过程中,职工既有知情权,也有否决权。“出借”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薪酬发放标准、休息休假等权利能否得到保障,遇到工伤等突发情况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也应在调剂之前予以明确,让劳动者心中有数。
特别是工资如何发放,是劳动者最关注的现实问题。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缺工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这种发薪方式,明确了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减少了原企业担心长期培养出来的熟练员工因共享而流失的疑虑,也保障了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事故等意外时,应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因此,必须不折不扣落实。
共享用工模式仍处在发展初期,还有更多规范亟待明确。同时,依托互联网应运而生的共享用工平台更是新生事物,对应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只有保障好共享用工过程中的劳动者权益,才能被更多人接纳,为就业扩容提质发挥积极作用。(经济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rdgz/xgxx/202201/t20220127_826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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