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通告
川农函〔2022〕57号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要求,经自愿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估、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四川省水稻种质资源库(圃)”等22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四川省成华猪保种场”等33家畜禽(蜂)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等24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四川省蚕种质资源保种场”等13家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为我省第一批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承担相应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
特此通告。
附件:1.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2.省级畜禽(蜂)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3.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4.省级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5/2022/1/28/75107bc9fbf84bca8f718da648f2a0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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