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农函〔2022〕14号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B类)
林远亭代表: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乡村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重点倾斜支持面上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民宗委等部门认真研究了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为您客观分析了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非常符合贺州实际。您提出的具体建议也对我市进一步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现就重点倾斜支持面上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实施脱贫攻坚以来,我市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农村地区以及面上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乡村宜居硬实力。
(一)严格贯彻落实政策要求,落实衔接资金到县。从2014年开始,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要求,我市严格执行“责任、权利、资金、任务”四到县和市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中央、自治区、市财政衔接资金(以下称“衔接资金”)指标全部到县(区),由县(区)按照中央、自治区、市衔接资管理办法要求,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自治区要求,协调指导县(区)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包括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建设。
(二)申报乡村振兴重点村,争取上级倾斜支持。根据《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重点村认定工作的通知》(桂乡村指发〔2021〕1号)、《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重点村名单的通知》(桂乡村指办发〔2021〕1号)精神,我市163个村被列为乡村振兴重点村,其中20%为面上村。自治区及市级层面对这批重点村在财政资金支持、乡村建设、政策等方面,均会给予一定程度的帮扶和倾斜。
(三)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切实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提质升级,我市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力推进“三清三拆+”行动,以政府为主导、群众为主体的模式下,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解决农村户厕问题。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建设完成94个农村供水工程,累计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33套。全市57个乡镇通二级以上公路比例达到95%,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
二、下一步措施
虽然我市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上作出了较大努力,但由于我市是全区防止返贫任务较重的设区市之一,加上市县财政资金困难,乡村水、电、路、气、通等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弱项,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尚未建立,在倾斜支持面上村发展上还有待加强。下一步,针对我市农村基础设施特别是面上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将积极联合市直有关部门,争取上级项目,加大资金筹措,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农村人居环境、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面上村基础设施条件,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便利。为此,我们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按照中央、自治区、市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为更好推进面上村基础设施建设,我们将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大衔接资金投入面上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协调指导县(区)抓好衔接资金及项目库建设工作,在不超过30%的前提下,加大对面上村的资金投入力度,补齐面上村基础设施短板,争取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持续加强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投资建设。按照《贺州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贺水办水建﹝2021﹞5号),深入实施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针对面上村水利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的问题。谋划新建13.8万高标准农田,提升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水利部门将积极谋划和筹备面上村水利建设项目,加快实施农村供水保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等一批民生水利建设,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不断增强水利支撑和保障能力。
(三)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针对面上村道路交通短板突出等问题,我们将加快推进农村公路项目,强化“四好农村路”建设,利用好政策加快镇镇通二三级公路的建设。同时,结合公路项目规划,跟踪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将公路项目范围的基本农田调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聚焦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公路提档升级。
(四)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推动生活垃圾减易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建设农村厕所粪污和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便捷低成本处理。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有条件地方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处理利用,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设施。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运行管护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乡村建设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11362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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