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气候变化背景中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198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2届大会决定每年的4月18日为“国际古迹遗址日”,每年确定一个活动主题。2022年的主题为“遗产与气候”,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气候变化背景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展现遗产保护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潜力。
农业文化遗产是先民通过农业生产活动所创造并不断演化的传统农业系统,不仅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且还对气候变化具有一定的适应与调控能力。同时,气象服务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也具有重要作用。首先,气候对农业文化遗产形成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一般而言,气候条件可以从全球气候类型、区域气候资源、长期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等方面,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形成、演化、类型、分布以及结构与功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受太阳辐射变化影响形成的以温度差异为主要特征的纬向分布,因海陆关系形成的以湿度条件为主要特征的经向分布,因海拔高度等因素形成的非地带性分布,多种因素组合下形成了不同的气候类型,光照、温度、降水及其组合所形成的农业气候资源,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双重作用下的长期气候变化以及极端气候事件,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农业物种驯化、农业生产类型和耕作制度形成与演变、农业生产技术形成与演化,以及空间迁移。同时,也因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而影响着农业生态景观的结构与功能。例如,除了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等因素外,气候暖干化趋势是造成包括哈尼梯田在内的许多南方稻作梯田面积减少、旱地(如甘蔗、香蕉等)面积增加的主要自然因素。
其次,农业文化遗产的韧性,使之对气候变化具有一定的适应与调控能力。农业文化遗产是一个活态的特殊遗产类型,为当地居民提供食物与生计保障的生产功能,是农业文化遗产的首要和基础性功能。除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科学技术等因素以外,物种、技术、文化、景观等要素,随着气候变化而发生相应的适应性变化。传统农业生态系统所具有的韧性,正是农业文化遗产地人们生态智慧的表现,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业文化遗产是传统生态农业的典型代表,体现了“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发展理念。通过物种结构、产业结构和生态结构的合理配置及相应的生态技术,最大限度减少物质投入和碳排放,实现农业生产的生态化,是典型的低碳农业。例如,研究表明,在稻鱼、稻鱼鸭复合系统中,由于水产动物取食与排泄物转化等原因,其土壤有机碳与单一稻作系统相比,总体呈增加趋势,而且多数情况下甲烷排放显著低于水稻单作系统。由于稻田生物多样性作用,大大减少了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和氮氧化物排放,对于实现“双碳”目标、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中,气候调节与适应能力是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的重要指标。例如,从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发生在西南地区的严重干旱,影响到包括云南、四川、贵州、广西和重庆在内的所有西南地区。尽管云南省红河州也是西南干旱受灾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但哈尼梯田地区有着良好的表现。其森林、村寨、梯田、水系构成的“四素同构”的合理景观生态结构,以桤木为代表的水源涵养功能较强的树种,以及完善的水系和充满智慧的水资源分配与管理方式,提升了对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适应能力,是典型的气候智慧型农业。
最后,气象服务可以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发挥重要作用。农业文化遗产延续的基础是农业生产的延续。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农业生产,大多数农耕文化的传承也依赖于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生态景观的维持基础同样取决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这就要求气象部门提供包括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候相似分析、长期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预报等多种气象服务产品。
“农遗出良品”,是因为有良好的品种资源、生产技术、生态环境。然而,虽然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农产品是有文化内涵的生态农产品,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产量低、社会认可度低的现象。可以通过与地理标志、气候标志认定相结合,实现地域品牌的打造和保护。还可以通过农业生态气候相似性分析等方法,适度扩展生产规模,以提高生产效益。
随着农业功能拓展和多功能农业的发展,以良好生态资源和深厚文化资源为基础的农业文化遗产旅游,已经成为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和生态与文化价值实现的另一个有效途径。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旅游产品单一、季节性强等问题,可以通过农事活动预报、农业物候预报、特殊要素预报、气候舒适指数分析,并结合中国天然氧吧认定等,不断丰富观光旅游、休闲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体育旅游等多种业态,以满足不同游客需求。并通过精准的天气预报,避免因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农民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rdgz/xgxx/202204/t20220421_829242.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