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农发〔2022〕13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贺州市2022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市创建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通告》(桂农厅公告〔2020〕4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市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贺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贺州市2022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市创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2022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市创建方案
为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确保2022年全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示范市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会议精神,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构建以合格证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生产者自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创建目标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市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47号)要求,在贺州市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市创建,力争全市范围内试行主体开具使用合格证的覆盖率达到80%。
(一)全市100%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二)全市100%的试行主体在100%的试行品种中开具合格证。
(三)全市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试行主体100%推行电子合格证。
(四)全市辖区内养殖业试行主体100%推行电子合格证。
(五)全市辖区内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试行主体100%推行电子合格证。
三、建设内容
(一)完善合格证主体名录
名录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销售区域等信息,确保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三类试行主体和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五个试行品类100%全覆盖,鼓励将养殖大户和小散农户纳入名录,鼓励创建电子名录。
(二)创建合格证示范点
1.除2021年已创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示范县的钟山县和富川瑶族自治县外,其余每个县(区)创建示范点不少于5个。
2.示范点要涵盖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5大试行品类,包括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同生产主体和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机构。示范点不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和网格化监管示范乡镇上重复建设。
3.示范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点”门牌;将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见附件1)、禁限用物质目录(参考附件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见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通告》(桂农厅通告〔2020〕4号)等内容上墙公示,并遵照执行;设置有农兽药残留检测室,推广实施胶体金免疫快速检测技术,并设有相对固定的检测技术人员;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所需要的打印设备以及所需要的纸张等耗材;要留存开具的合格证档案或记录。
4.示范点要开展“生产有记录、过程有标准、管理有制度、上市有检测、质量可追溯”等建设内容。生产有记录指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事工艺、检测记录等;过程有标准指农产品生产过程要遵循或者制定相关的标准或生产技术规程,鼓励开展“三品一标”等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有制度指要建立生产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质量控制等制度;上市有检测指在农产品上市前要开展快速检测或者定量检测;质量可追溯指农产品上市时要附有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推广电子合格证
本市“三品一标”试行主体、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养殖业试行主体100%开具电子合格证。建设覆盖小农户的村级或乡镇级自助式电子合格证打印系统,探索推进电子合格证与市场验证系统相衔接。
(四)完善巡查与监测制度
1.将合格证开具、查验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本市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推行纳入监管服务范围,既要督促和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也要检查是否按要求开具合格证。
2.严格执行农业生产巡查制度。加强对开证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对试行主体的巡查要达到全覆盖,落实每年至少巡查4次的要求(检查记录表可参考附件4),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合格证。要查看生产主体留存的合格证开证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追根溯源,依法严肃查处。
3.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名录内生产主体100%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农产品生产自控巡查,建设主产区村级或依托企业的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室,加大检测力度,建立检测档案,鼓励检测上市前的农产品。
(五)加强大数据整合和信息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等开具电子合格证,加强大数据资源整合和信息互联互通。原则上不支持新建合格证信息化系统。
(六)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力度
1.提高合格证试行覆盖率。本市试行品种范围内所有生产主体要规范开具合格证,在试行品种上和批次上尽快实现全覆盖,逐步形成常态化机制。
2.将合格证试行制度与其他工作协同推进。将合格证与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奖项,以及项目支持挂钩。将合格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等考核内容,落实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将试行情况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重要内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落实试行要求。
(七)开展宣传和培训指导
各县(区)要通过在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生产基地等明显位置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加大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力度。发放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至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和市场经营者,做好试行主体的指导服务,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查验有据。
(八)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强化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索证索票,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入质量安全合格凭证之中,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合格证。之前开具产地证明的,要尽快推动向生产主体开具合格证转变。鼓励在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创建进货查验合格证示范点。每个县(区)创建2个以上进货查验合格证示范点。
四、实施步骤
(一)2022年4月,制定创建方案;
(二)2022年4—6月,落实示范点,更新完善主体名录;
(三)2022年5—11月,印制宣传资料,开展宣传,组织培训;
(四)2022年6-11月,开展巡查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合格证制度,完成初步验收工作;
(五)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示范市创建工作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创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创建工作按要求按时限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区)务必结合本辖区实际,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印发合格证示范创建方案,落实示范点,安排实施进度,力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于5月5日前报送的工作负责人员联络表(附件5)、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点名录(附件6)、进货查验合格证示范点名录(附件7),5月20日前报送各县(区)创建方案。
(四)加强指导和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派出工作指导组检查指导,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鼓励各县(区)利用本级资金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按时报送材料到市级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联系人:陈莉,联系电话:0774-5122866,电子邮箱:hzncpjgb@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科联系人:钟艺堃,联系电话:0774-5297877,电子邮箱:hzscjjyk@163.com。
附件: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禁限用物质目录
3.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
5.各县(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负责人员联络表
6.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点名录
7.进货查验合格证示范点名录
8.进货查验示范点检查记录表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11838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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