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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典型案件材料

时间:2022-05-27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龙门县平陵供销社肥料农药某门市经营假农药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

  惠州市龙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年6月9日,惠州市龙门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农药监督抽查,在该门市中抽取了标称由山东某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的生根粉(商标:康品),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500,生产日期(批号):20200222。2021年8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由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经检验,吲哚丁酸项目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判定该产品检验不合格。2021年8月19日,经领导批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门市的负责人(张某)现场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进行复检。

  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该门市的负责人张某,调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退货单等相关书证、物证,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状况。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标称由山东某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的生根粉(商标:康品),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500,生产日期(批号)20200222,于2020年3月13日从广州市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件,进货价380元/件,规格30克/包;8包/盒;32盒/件,至查获当日,涉案农药产品已售出201包,销售价3元/包,通过计算,违法所得603元,剩余55包已退回厂家。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农药)告[2021]11号,当事人确认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四、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并参照《惠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零拾叄元(¥603.00);

  3.处于罚款伍仟元(¥5000.00);

  (罚没共计伍仟陆佰零拾叄元(¥5603.00)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651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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