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内参机要

惠州市农业执法典型案件综述材料

时间:2022-05-27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博罗县某农资门市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

  惠州市博罗县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2年3月30日,我博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示证依法对博罗县某农资门市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的农药堆放场有28包“苄丁”PD20084468,总有效成分含量35%,规格20克/包,生产商浙江吉顺植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8日,质量保证期2年。通过产品标签记载的信息和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PD20084468登记证核准的相关内容,此产品于2022年3月30日仍在经营场所销售,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上述产品作扣押决定。2022年3月31日,经批准立案后,询问了该门市负责人,调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进货凭证、经营台账及相关的书证、物证和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当事人购进“苄丁”100包,2022年3月8日质量保证期前销售了28包,2022年3月1日退货49包,剩下28包超过质量保证期后再无销售,销售单价2元/包,货值5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农药登记证1份,进货凭证1份、经营台账2份、电子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和经营台账,经本机关调查认定:上述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无违法所得。

  四、处理结果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按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6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农(农药)告【2022】6号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苄丁”28包;

  三、并处经营“苄丁”罚款2000元。

  (合计:2000元)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65194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