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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屠宰罚〔2022〕6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5-31 来源: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当事人:  卢**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52426********3913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广西贺州市******一组3号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贺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月19日凌晨5点,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桂区鹅塘镇厦岛村一厂房进行突击检查。在执法人员准备进入该厂房前,当事人已逃逸。现场发现厂房内有猪栏四个,有一头已放血但是未去毛的猪放在水泥制作的杀猪台面上,地面上有一副猪内脏,有猪毛、血块、烧水设备一套,吊机一台,水泥制作案台2张,大水桶1个,刀具11把,钩2个,磅秤一台,铁制猪笼一个,柴火一堆,在厂房未发现有生猪定点屠宰标志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厂房猪栏有生猪11头,未佩戴耳标。 

  2022年1月27日,本机关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调查和当事人陈述,该厂房是当事人的,2022年1月19日涉案现场有11头活猪、已经宰杀的猪(未褪毛)1头,刀具11把,钩2把,吊机1台,磅秤1台,铁制猪笼1个,当事人当天宰杀了2头生猪,都是他叔张忠(音)要的,其中一头已送到张忠(音)家中。

  2022年1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022年2月14日卢**询问笔录、2022年3月11日李树忠询问笔录相互证实,当事人陈述已经宰杀的2头猪重量是230斤/头,货值金额3312元,确定当事人的叔张忠(音)叫李树忠,是贺州市八步区古柏村中寨组236号村民,2022年1月19日凌晨由卢**将宰杀好的1头猪送到李**家。

  2022年3月11日、3月29日本机关对李树忠进行询问并制做了询问笔录,李**陈述计划2022年1月19日从当事人卢永和处购进2头宰杀好的猪,其中1头猪的猪肉已经于2022年1月19日凌晨运到家.

  2022年4月25日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屠宰并销售了一头生猪,获利利润15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关于贺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办证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屠宰生猪的场所不是定点屠宰场;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卢**询问笔录5份(共19页),李**询问笔录2份(6页),当事人现场和现场指认照片2份(共11页)、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照片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和采购生猪的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农(屠宰)〔202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立即改正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没收生猪11头,猪(未褪毛)1头230斤(115公斤),猪内脏1副;

  3、没收刀具11把,钩2把,吊机1台,磅秤1台,铁制猪笼1个;                   

  4、没收违法所得0.015万元;                                       

  5、处7.5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515万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开据罚没缴款单,将罚没款缴至贺州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农行贺州世纪支行,银行账号:2032570104000093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119388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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