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局、财政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2〕2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通辽市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通辽市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通辽市农牧局通辽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农牧科学研究所
通辽市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
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方案(2020-2025年)》(内农牧机发〔2020〕1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2〕28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农作物稳产丰产为前提,以提升保护性耕作质量为关键,以减少水土流失、产能提升、节本增效为目标,以促进技术规范运用为核心,强化机具保障和技术支撑,强化高标准应用基地示范引领,强化关键环节作业质量管理,强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2022年在科尔沁区、开鲁县、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扎鲁特旗7个旗县区的黑土地区域和适宜实施区域推行保护性耕作,促进我市黑土地保护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实施任务
2022年,全市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1130000亩,其中科尔沁区40750亩、开鲁县11427亩、科左中旗839244亩、科左后旗60000亩、奈曼旗42000亩、库伦旗1579亩、扎鲁特135000亩(详见2022年保护性耕作任务分解表)。
2022年保护性耕作任务分解表
旗县 | 实施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亩) | 实施具体内容 |
科尔沁区 | 40750 | 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他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40750亩。 |
开鲁县 | 11427 | 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他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11427亩。 |
科左中旗 | 839244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0000亩;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他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785744亩;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33500亩。 |
科左后旗 | 60000 | 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他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60000亩。 |
奈曼旗 | 42000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1000亩;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他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41000亩。 |
库伦旗 | 1579 | 实施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1579亩。 |
扎鲁特旗 | 135000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1000亩;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他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134000亩。 |
合计 | 1130000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2000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3处,乡级基地1处,村级基地1处);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他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1073000亩、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播种模式35000亩。 |
(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
以规模经营组织为载体,原则上采用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技术模式,2022年,科左中旗持续推进1个县级、1个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新建1个村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奈曼旗和扎鲁特旗各新建1个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以规模经营组织为载体,原则上采用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技术模式,县级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0亩、乡级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村级基地不少于50亩。通过专业化、标准化作业,把高标准应用基地打造成为规范应用并持续优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的重要阵地;推进栽培、施肥、病虫草害防治技术与保护性耕作技术融合的重要载体;开展培训宣传和数据监测的重要平台。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要以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进行。
(三)长期监测点
以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为依托,根据不同作物、不同技术模式,2022年,科左中旗继续抓好1个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长期监测点工作,重点开展耕地土壤理化特性、生物学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变化、病虫草害变化和机具装备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
三、技术模式及工艺处理要求
(一)技术模式
2022年,按照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实施3种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一是作物收获后秸秆全量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二是作物收获后秸秆部分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三是作物收获后秸秆少量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尽量多留秸秆覆盖地表,减少动土面积。
(二)工艺处理要求
1.秸秆覆盖: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要求玉米秋季收获时秸秆整秆留于地表越冬,或收获时留高茬,上部秸秆切碎覆盖地表越冬,播前秸秆覆盖率在60%及以上;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原则上要求玉米秋季收获时留高茬25cm左右,并有部分秸秆留于地表越冬,播前秸秆覆盖率在30%(含)-60%;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原则上要求玉米秋季收获时留茬10cm以上,并有部分秸秆留于地表越冬,播前秸秆覆盖率在15%(含)-30%。其他作物秸秆原则上全部留于地表。
2.秸秆处理:采用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时,如秸秆量过大或秸秆堆积影响播种,可在播前进行秸秆粉碎或耙碎处理;玉米秸秆还可进行归行处理,小麦秸秆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离田,播前秸秆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采用耙碎处理时,圆盘耙偏角应不大于10°。
3.表土处理: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地块播前可采用条带耕作方式进行表土处理,但动土面积应不超过50%。已采用秸秆耙碎处理的地块不得再进行表土处理。条带耕作易造成土壤失墒,须谨慎采用。表土处理后应及时播种镇压。采用秸秆部分覆盖、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的原则上不进行地表处理。
4.免耕播种:应选用配备有可靠的切茬切秆和防堵工作部件、开沟部件动土量小的免耕播种机进行等行距播种或宽窄行播种。
5.其它技术要求:深松作业视土壤耕层情况进行,可采用单一深松或深松+秸秆粉碎作业,深松作业后,秸秆仍应覆盖在地表。根据当地农艺要求、作物品种特性等合理确定种植密度,及时进行病虫草害防治,配套实施水肥高效利用技术。
四、补助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
(一)补助资金用途
中央财政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及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等。
(二)补助标准
1.作业补助。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65元,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它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4元,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19元。
2.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补助。根据市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综合考虑作业补助面积、基地建设规模及内容等因素,由旗县区农牧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基地建设补助标准或补助额。旗县区或基地实施主体应按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在基地开展对比试验、数据监测、技术指导、培训示范、基础研究等工作。鼓励相关旗县依托长期监测点建设智能化监测系统,开展数字化实施效果监测等工作。
(三)补助对象
坚持“谁经营土地、谁实际实施保护性耕作、谁享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土地经营者”,下同)为补助对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助对象范围之列。
五、工作程序
保护性耕作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
(一)落实任务与制定方案
实施旗县区农牧部门研究确定保护性耕作实施地点及规模,落实任务面积,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备案。旗县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提出资金监管要求。
(二)推进信息化监测
各旗县区要采用信息化监测手段,对免耕播种作业进行远程监测,以提高监管精准度和工作效率。监测设备应具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机具识别、农田地表秸秆(残茬)覆盖图像采集、播种面积测量、作业轨迹记录、显示报警等功能;鼓励高标准应用基地作业机组增加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功能。数据处理平台应具备接收、存储播种终端上传的作业信息,处理、导出作业信息和分析、汇总播种面积、秸秆覆盖率、播种轨迹及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等功能。农牧部门、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可通过电脑、手机直接查看作业情况。
提供信息化监测的企业数据处理平台应与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及时准确推送播种作业数据结果。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对参与作业的免耕播种机和监测设备进行登记备案(附件5),并与数据处理平台企业签订监测数据维护与存储协议。
(三)公布作业机组信息
自愿承担免耕播种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向所在旗县区农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签订作业承诺书。承诺书格式和内容由旗县区农牧部门自行编制。旗县区农牧部门将登记备案后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及作业机组信息,通过有关媒体、乡、村(场、队)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布。
(四)开展免耕播种作业
土地经营者自主雇用已公布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为其提供免耕播种作业服务,双方签订作业合同(附件4),明确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作业价格、收费标准、付费方式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要按时完成作业任务;作业过程中要保持远程监测设备工作正常,并根据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机组状态,确保作业质量;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与土地经营者双方要在免耕播种作业完成后及时填写《免耕播种作业单》(附件6),核对汇总后与作业合同一并上报旗县农牧部门。
(五)远程监测、人工抽查及复核
免耕播种前,实施旗县区要会同提供信息化监测企业技术人员,按照秸秆覆盖率标准要求,进行不同作物和不同技术模式秸秆覆盖量母片信息采集,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保护性耕作专家组)审定通过后输入数据处理平台。
1.监测数据应用。免耕播种作业与远程信息化监测同步进行,以播前监测图像信息显示的秸秆覆盖情况判断前茬作物种类及全量覆盖、部分覆盖还是少量覆盖,以播后监测图像信息显示的土壤扰动情况判断是免耕播种还是常规播种;具备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功能的,以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监测数据判断作业质量。凡播前图像显示秸秆覆盖率达标及播后监测图像显示为免耕播种作业的、播种粒数或播量(注:如具备该功能)及播种合格率达标的地块,判定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对应的监测面积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否则为不合格地块。不合格地块不能享受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
2.人工抽查。人工抽查在“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进行,一是春播作业期间抽查秸秆覆盖情况和播种情况,并填写人工抽查记录表(附件7)。人工抽查发现秸秆覆盖率明显低于规定标准、不属于免耕播种等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二是出苗后抽查播种作业质量,发现明显缺苗断垄或亩株数不符合要求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有条件的旗县区可以由第三方通过无人机航拍查看苗情。
3.作业质量与面积复核、合格地块面积确认。对照信息化监测有关数据信息,复核《免耕播种作业单》上报数据信息,若两者相符,则“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减去人工抽查认定的不合格地块面积,即为最终认定的“合格地块面积”;若两者面积出现较大差异或有争议,要组织力量对不符及存在争议部分进行核查,核查后确认合格的地块面积纳入“合格地块面积”。
复核确认后进行“合格地块面积”汇总,形成《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附件8)。
(六)公示
《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需在村务(场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区农牧部门编制《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9-1、2)和《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10),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同时上报市农牧局备案。
(七)补助资金兑付
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有条件的地区直接支付到农业直补“一卡通”账户。农场系统按照当地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
六、进度要求
2022年春播作业前,实施旗县完成保护性耕作实施地块确定、方案制定备案,作业机组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对接、安装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022年适宜季节开展免少耕播种作业。
2022年10月中旬前,各旗县区农牧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全年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总结向市农牧局、财政局报送。相关旗县农牧局向市农牧局行文报送保护性耕作监测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底之前,各旗县区要完成补助资金兑付工作。各旗县区农牧局要开展本级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市农牧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旗县区农牧部门作为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的牵头组织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及时印发年度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推动将行动计划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督办事项,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按时保质全面完成任务。要加强行动计划日常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鼓励旗县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支持开展保护性耕作,并适当安排工作经费。鼓励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发挥装备优势,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各地要针对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秸秆覆盖情况、作业质量及补助面积核定等纠纷问题,提早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矛盾。
(二)推进政策协同
各旗县区要推动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行动与黑土地保护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等有关政策的衔接协同,推动政策同向用力、整体联动,厘清不同政策实施边界和范围,适宜区域要严格按照行动计划明确的保护性耕作定义要求开展技术推广应用,持续发挥秸秆多覆盖、作业少动土等技术措施对土壤的保护作用。各旗县区要推动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补助资金、基地建设安排向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的黑土地区域倾斜,允许地方在深松整地作业补助中加入苗期深松内容,合力巩固提高保护性耕作稳产丰产效果。
(三)扩大实施面积
各旗县区要立足早谋划、早准备、早启动,提前将年度任务面积分解到实施乡镇,督促各地落实具体地块、种植户和作业者。要坚持“稳步扩面、质量为先”的原则,既推动实施面积平稳扩大,又突出高标准高质量实施,要进一步明确保护性耕作适宜区域和重点实施区域范围,推动行动计划在适宜区域更好聚焦用力。各旗县区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扩大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积极申报创建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为进一步强化示范带动效果,鼓励各旗县区在应用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整体推进乡和整体推进村。
(四)强化机具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保护性耕作机具尤其是免耕播种机数量、状态和作业能力情况的调度,摸清底数和缺口,统筹做好机具协调调配,切实提高机具使用率。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导向作用,优先满足保护性耕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要支持引导科研单位、农机企业加强保护性耕作机具性能优化升级,加快研制田间通过性强、播种质量高的免耕播种机以及配套机具,切实增加适用机具的有效供给。要加大保护性耕作机具示范推广,利用现场观摩会、机具展示会等形式,向农民群众推广优质高效作业机具。
(五)注重技术指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与推广机构等技术单位作用,依托各级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组力量,深入开展巡回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问题,特别要注重指导实施主体用科学的秸秆处理方式,实现高质量的免少耕播种出苗效果。各旗县区要利用高素质农民培训工程等项目,加大对农民群众、实施主体、基层干部的技术培训。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旗县区要组织对集中实施区域乡(镇)主管农业负责同志、村两委负责同志至少开展一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讲,使之进一步了解保护性耕作作用和秸秆覆盖基本要求,督促做好农户宣讲引导工作,切实减少秸秆过度离田现象。要充分发挥高标准应用基地示范引领与培训宣传主要阵地作用,依托基地开展区域性的现场观摩和培训交流活动,促进技术全面规范运用。推进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为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市和旗县区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组要在试验对比、模式优化、病虫草害防控、技术指导与培训、机具选型、标准制定、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实施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支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化科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市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工作的技术培训与指导、调度汇总、调研督导、工作总结及实施效果监测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市和旗县区农业技术推广(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六)严格监督检查
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强化对旗县区工作督导,不定期派出督导组深入下沉旗县区现场指导,对进展缓慢、目标任务完成困难的旗县进行重点督导。春播期间对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实施情况实行周调度制度,要按时高质量报送周报信息数据的同时,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有关总结材料。相关旗县要认真做好黑土地相关审计所提问题的整改,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各旗县区要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使用等信息公示公开,健全并留存相关实施档案、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数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作业机组与作业价格监管,强化作业信息监控,在远程信息化监测基础上认真做好人工抽查工作。
(七)加快资金兑付
作业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关乎政策推进稳定性,关乎调动实施主体积极性。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兑付工作,千方百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半年通报制度,对拨付进度缓慢的旗县区进行全市公开通报。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加强对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不定期抽查旗县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各旗县区要强化监督监管,规范实施保护性耕作行动,严防虚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各地要用足用好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统筹,确保专款专用,充分调动实施主体积极性,推动高质量完成本年度任务面积。
(八)规范档案建设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工作档案应包括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宣传材料、技术培训与会议记录、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监测设备企业服务协议、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单、作业合同、人工抽检记录、作业单、验收单、补助资金明细表、补助情况汇总表、进度统计表、实施效果监测记录、数据处理平台导出数据(含照片、录像、作业轨迹地图)等。档案建设与管理,各旗县区要安排专人负责,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经得起查证。
(九)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现场讲座等线上线下手段,多渠道制作传播保护性耕作短视频、明白纸,持续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政策宣讲,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保护性耕作观念深入人心。要面向不同主体明确宣传重点,针对农民群众重点化解出苗质量的担忧,宣讲保护性耕作“多覆盖、少动土”的重要性科学性,以及带来保水保墒保土、抗旱防风抗倒伏、节约农机作业成本、持续丰产增收的效果;针对作业机手重点宣讲稳步扩大实施面积后带来的作业市场规模扩大、作业成本降低、作业效率提高、服务收益增加的好处;针对基层干部重点宣讲行动计划是国家交给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解决适宜区域秸秆覆盖不足等问题,真正实现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要及时总结行动计划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护性耕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推广应用先锋人物进行宣传表扬。要开放数据处理平台,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户及时掌握作业质量进度提供便利。各地可通过建立作业机手与农牧部门、技术推广机构、信息化监测设备生产企业手机微信群,创新管理、培训、服务方式。
附件:1.通辽市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推进组成员名单
2.通辽市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组名单
3-1.内蒙古自治区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3-2.内蒙古自治区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3-3.内蒙古自治区村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4.免耕播种作业合同
5.免耕播种远程监测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
6.免耕播种作业单
7.人工抽查记录表
8.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
9-1.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土
地经营者已支付作业费)
9-2.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作
业费从补助资金中扣除)
10.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通辽市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
推进组成员名单
一、推进组成员
组长:王立恒通辽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市农牧局局长
副组长:姜军正通辽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俊岭通辽市农牧局副局长
成员:宁大伟通辽市财政局农牧科科长
蔚锐锋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农经科科长
包媛媛通辽市自然资源局耕保科科长
杨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科长
潘永杰通辽市水务局农牧水利科科长
陆拾捌通辽市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管理科科长
殷凤珍通辽市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
王洪兵通辽市农牧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科长
卢景会通辽市农牧局科技教育科科长
纪凤辉通辽市农牧局农田建设管理科科长
刘佳莹通辽市农牧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王静通辽市农牧局发展规划科科长
新吉勒图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附件2
通辽市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组名单
组长:叶建全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推广研究员
副组长:王振国通辽市农牧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新吉勒图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推广研究员
李健民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推广研究员
成员:谢友荣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质检科科长、推广研究员
李金琴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推广研究员
刘桂华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水农业技术科科长、推广研究员
于静辉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粮油作物技术科科长、高级农艺师
包额尔敦通辽市农牧科学研究所玉米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那日苏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牧业机械化科科长
赵东华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牧业机械化科科员、工程师
附件3
县、乡、村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任务指标
旗县 | 2022年高标准应用基地(个) | ||
县级 | 乡级 | 村级 | |
科左中旗 | 1 | 1 | 1 |
奈曼旗 | 1 | 0 | 0 |
扎鲁特旗 | 1 | 0 | 0 |
合计 | 3 | 1 | 1 |
附件3-1
内蒙古自治区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县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依托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县级应用基地建设。
二、建设规模
土地要相对集中连片,实施面积不少于1000亩。能够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基地内原则上全部采用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技术模式。承担监测任务的基地要能够开展不同技术模式和作业方式对比试验。
四、技术保障
以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推广单位为技术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模式对比、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推进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为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五、建设目标
1.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体系。通过基地建设,确定适宜本区域推广应用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引领区域技术进步。
2.建立完善的技术监测体系。承担监测任务的基地,能够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特性、生物学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促进区域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
3.建立完善的创新研发机制。结合自然条件、土壤条件、种植模式等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技术模式比对试验、技术筛选和技术研发,提高本区域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的适应性。开展基础性、关键性、长远性技术研究,逐步建立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通过基地建设,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引领县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须经盟市农牧部门审定并报自治区备案。
附件3-2
内蒙古自治区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乡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选择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承担乡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耕地要相对集中连片,实施面积不少于200亩。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基地内原则上全部采用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技术模式。
四、技术保障
以旗县级以上科研推广单位为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推进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为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五、建设目标
1.完善技术应用。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
2.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示范带动乡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须报盟市农牧部门备案。
附件3-3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村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选择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承担村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耕地要相对集中连片,实施面积不少于50亩。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基地内原则上全部采用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技术模式。
四、技术保障
以旗县级以上科研推广单位为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推进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为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五、建设目标
1.完善技术应用。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
2.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示范带动村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村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须报盟市农牧部门备案。
附件4
免耕播种作业合同(供参考)
甲方(土地经营者):
乙方(提供作业服务者):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共同条款如下:
1.甲方将前茬作物为的耕地,委托乙方进行作业(A: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B: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播种,C: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价格为元/亩(1亩=666.7平方)。
甲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能够实施作业的地块提供给乙方,为乙方开展作业创造方便条件。作业结束后,经双方验收认可后,甲方按方式(A、直接付费方式;B、从补助资金中扣除方式)向乙方支付作业费。
耕地所在旗县(农场) | 耕地所在乡镇(分场) | 耕地所在村(场队) | 耕地位置描述 | 作业面积(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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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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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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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作业机组已经安装远程监测设备,并在旗县农牧部门登记备案,能够保证正常作业、适时监测及数据上传;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双方约定。
3.乙方作业机组为马力拖拉机配套幅宽为米(或行)的免耕播种机。
4.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5.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甲、乙双方各一份,另一份由乙方与《农机作业单》一并报旗县农牧部门。旗县农牧部门按照最终核定的合格面积兑付补助资金。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甲方负责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年月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年月日
附件5
免耕播种远程监测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
旗(县、区、市、垦区)乡(镇、农场)村(农场生产队)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称 |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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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拖拉机 | 型号 |
| 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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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 |
| 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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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电压 |
| 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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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耕播种机 | 型号名称 |
| 作业幅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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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悬挂 |
| 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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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照片(现场采集) | 机具照片(现场采集) | |||||||
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安装情况 | ||||||||
安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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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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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 负责人 | 姓名(签字) |
| 安装调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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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安装时间 | 年月日 | |||||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 | 旗(县、区、市)农牧部门、垦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字 |
年月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旗(县、区、市)农牧部门或垦区管理部门、安装单位各一份。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2-07/01/content_dc0f53a6793c45c2b71576aa9cd5f3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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