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13日
安徽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意见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统筹,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粮食绿色仓储、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粮食质量追溯、粮食机械装备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等方面项目。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绩效管理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做好省本级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以及绩效自评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指导和监督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配合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八条 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包括省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原则上依据各地申报的项目资金需求、地方常住人口、粮食产量、地方储备规模、完好仓容、粮油加工业产值以及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分别为40%、10%、10%、12%、10%、15%、3%。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可以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要求和优质粮食工程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和权重。
省本级支出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一体化管理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按程序向省本级项目实施主体拨付专项资金。
对下转移支付由省级切块下达到市县。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结果,按财政预算一体化管理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配合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并做好同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形成共同参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合力。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审计制度、竣工验收等制度,按照确定的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建设,筹集落实配套资金,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专项资金产出和效益等各方面绩效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主体在申报专项资金时,按规定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纳入项目实施方案。对无绩效目标或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此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整体绩效情况组织开展部门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解决、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专项资金申报环节。资金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对资金分配结果负责。
专项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履行计划执行、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监管责任,防止拖延、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等各类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联〔2018〕4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联〔2019〕41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现行相关资金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三年。
原文链接:https://ny.huaibei.gov.cn/tslm/msgcjg/57259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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