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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龙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综述

时间:2022-10-28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冯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案件承办人:陈欢清、陈永杰

  三、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对冯某种植的菜薹进行风险监测,经检测,发现该批菜薹含有“毒死蜱”禁用农药成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该菜场开展监督抽查,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冯某种植的菜薹进行了监督抽查,并现场封样,菜薹样品送到龙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中心检验。2022年1月10日,收到龙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种植的菜薹样品,检出参数为0.09257m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菜薹蔬菜毒死蜱含量≤0.02mg/㎏)的规定,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2022年1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月12日下午,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现场、使用农药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勘查)、农药样品抽样,经査,未发现农药仓库存放“毒死蜱”农药。随后,执法人员到2021年12月28日抽样的菜地进行实地勘察,得知该批蔬菜已销售完毕,在菜地现场未发现有农药“毒死蜱”的农药空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冯某提供2021年度生产记录,经查阅,生产记录登记册上未记录肥料、农药使用情况,未记录蔬菜采收、销售情况。在调查中,按当事人供述在该批蔬菜中喷施的“有效成分2.5%高效氯氟氰菊酯(商标:扬剑)、有效成分4.5%氯氰菊酯(商标:大光明绿福)”农药样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该农药是否含有“毒死蜱”农药隐性成分。直到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未要求对蔬菜样品进行复检。1月14日,询问当事人冯某,调查造成蔬菜含有“毒死蜱”农药成分的原因及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过程中同,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当事人分析蔬菜含有“毒死蜱”农药成分的原因可能是当年上半年将菜田租赁给一广西农户种植玉米,怀疑种植玉米的农户使用了毒死蜱农药喷施玉米残留在土地里造成。3月19日,收到由广州汇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被抽样送检的农药未含有“毒死蜱”农药成分。

  四、涉及处罚事项

  对冯某生产销售菜薹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毒死蜱”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7040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

  五、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冯某2004年开始在平陵镇种植蔬菜,局已印制了多项制度挂在该生产场所的墙上,包括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并每年签订农产品安全生产承诺书。但当事人还未建立生产记录台账,管理混乱,属典型的“顽固户”。2021年12月28日,被抽样蔬菜种植面积7亩,该批蔬菜至12月30日已采收完,共3000斤,销售佛山市大沥市场,价格是0.6元/斤。当事人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生产出的农产品质量负有完全责任。不合格蔬菜产品流向市场数量较多,达3000斤,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并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的规定,故对当事人作出顶格处罚。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796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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