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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惠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综述材料

时间:2022-10-28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惠州市某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惠州市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孙哲熹、刘国承,0752-3821986。

  三、基本案情

  2022年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到惠州市某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荣某见证下随机抽取当事人种植并上市的葡萄(品种:红富士),并对抽取的葡萄样品现场打样、封样及支付样品费用,样品按程序交由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2022年1月28日,本机关收到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关于上述葡萄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2022第201号】,报告显示该批次葡萄样品的联苯菊酯检验检测项目检出限LODs为0.0006,而检测结果为0.53,因此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2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本机关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依法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2022第201号]送达当事人工作人员张某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或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截至2022年2月 2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或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2022年3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葡萄种植场及农资仓库实地检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立案。

  四、涉及处罚事项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7051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

  五、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葡萄产品,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120.00);

  (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惠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适用情形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10月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796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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