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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襄农(畜牧)罚[2021]47-1号

时间:2022-11-01 来源: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索引号:011158671/2022-31932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日期:2022-10-26
标题: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襄农(畜牧)罚[2021]47-1号
文号:襄农(畜牧)罚[2021]47-1号主题词: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来源:法规科

  

  

  

  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24MA4E6KLK1B

  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59号

  经营者:李玉穗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9年3月22日

  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90322712X  

  常居住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桃苑社区翰林世家1号楼1914号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刘集镇石营村聂营17号

  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变更机构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使用假兽药,执法人员赶往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冰箱内存放有下列药品①禁止使用的英特威猫三联疫苗25组、包装 50组(100瓶)/盒 ,②禁止使用的韩国PHC猫三联疫苗6瓶、包装 20瓶/盒,标签标注全为外文,当事人构成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查封决定书》,查阅、认定、清点、拍照固定后,并将该批药品就地保存在该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冰箱里。2021年11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份;2.证人证言《询问笔录》28份;3.书证320份;4.物证59份;5.电子数据12份;6.执法办案全程录像83段。

  2022年4月2日,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召开案审会讨论《案件处理意见书》,2022年5月7日,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再次召开案审会讨论通过《案件处理意见书》;2022年4月27日至29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法制审核通过,2022年5月26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召开案审会通过案件法制审核意见,2022年9月29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意见。2022年6月16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农(畜牧)告[2021]47号)送达给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2022年6月27日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

  2022年7月15日,本机关在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四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熊才虎、杨亚飞、石宇和委托代理人施阳、朱豪、丁秀玲参加了听证。负责调查本案的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水生、崔自超、王艳莉、周汉东、刘继梅也到会进行听证。听证会主持人由我局法规科科长汪秀娟担任,支队案审科余兵、邱飞分别担任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了五点异议,分别是:

  异议一、处罚行为不合理,诊所年收入5万左右,对于一个诊所罚款9万元直接会导致诊所无法生存;

  异议二、处罚行为不合理,贵局处罚属于顶格处罚,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没有考虑违法行为的轻重;

  异议三、处罚额度不合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1至5万元的处罚,《湖北省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4至5万的处罚,剥夺了当事人1至3万元的处罚;

  异议四、熊才虎于2020年8月3日向南漳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经提出了备案申请,直至2021年12月28日才备案,系主管部门原因,员工石宇在诊疗机构中从事饲料销售等辅助工作,没有参与动诊疗活动;

  异议五、诊所周边还有二十多家诊疗点没有挂牌从事诊疗活动,贵局只针对当事人及其员工,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本机关采纳了第三个异议,即:处罚额度不合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只规定了4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幅度,未明确规定应当处1万元至3万元的处罚幅度的情形,异议理由成立。

  本机关意见是不适用《湖北省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4万元至5万元处罚幅度之规定。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执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五个异议陈述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2022年8月5日,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以执法人员王水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办案人员王水生予以回避。2022年8月29日,经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审查,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2022年9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不予回避决定书》。

  经查实,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及其从业人员熊才虎、杨亚飞、石宇存在上述三种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已经查清案件事实,具体如下:

  (一)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

  1.事实与理由

  (1)2022年1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该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冰箱时,发现该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冰箱内存放有禁止使用的吉林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下列药品:①猫用重组干扰素1盒、包装12瓶/盒,②CPV单克隆抗体1盒、包装10瓶/盒,③CDV单克隆抗体1盒、包装10瓶/盒,④FPV单克隆抗体1盒、包装10瓶/盒,⑤犬细小病毒抗血清1盒、包装10瓶/盒,⑥犬五联高免血清,2盒、包装10瓶/盒,⑦犬血白蛋白2盒、包装10瓶/盒,完成清点登记后,将该批药品就地保存在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冰箱里。前述药品标签没有标注批准文号,没有采购台账、发票、单据和用药记录,应当认定为未建立用药记录7次。

  (2)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电脑台账显示库存猫三联疫苗40(组),供应商是万达店,记录没有记录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信息,应当认定为记录不完整真实1次。

  (3)《南漳分院使用疫苗登记》及郭永慧《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使用猫三联疫苗2头份,《南漳分院使用疫苗登记》记录2021年11月18日和11月19日,该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分别给郭永慧宠物猫使用猫三联疫苗2头份;

  《南漳分院使用疫苗登记》使用猫三联疫苗记录共4次,分别为2021年11月8日给年年余余使用猫三联疫苗1头份,2021年11月10日给丁亮宠物使用猫三联疫苗1头份,2021年11月10日给嘟嘟使用猫三联疫苗1头份,2021年11月20日给郭婷宠物使用猫三联疫苗1头份。

  《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2021年10月13日、10月21日、10月23日、11月2日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分别给宠物使用猫三联疫苗共4头份。

  上述证据证实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使用猫三联疫苗14头份,使用记录没有记录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应当认定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14次。        

  (4)处方笺(1710387)记录熊才虎使用药品CPV 1次;从业人员杨亚飞2021年6月22日、6月29日、7月18日、7月29日开具的处方笺记录共使用药品CDV 4次,2020年10月12日及2021年6月16日、7月23日开具的处方笺和没有注明时间的处方笺(1710391、1704245、1710389)记录共使用药品CPV 6次,2021年6月22日、6月29日、7月18日、7月29日开具的处方笺和没有注明时间的处方笺(1704249)记录共使用药品干扰素5次,没有记录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信息,应当认定为用药记录不完整16次。

  (5)刘锐提供的《免疫手册》记录2021年10月5日和11月6日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分别为其宠物猫使用禁止使用的猫三联疫苗各1头份,共2头份,《南漳分院使用疫苗登记》《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免疫手册》及《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使用禁止使用的猫三联疫苗2头份。

  嘟嘟蓝白猫的《免疫手册》记录2021年11月17日熊才虎给其使用禁止使用的猫三联疫苗1头份,万小梅提供的《免疫手册》记录2021年11月8日熊才虎给其宠物使用禁止使用的猫三联疫苗1头份。

  2022年3月7日、6月16日和7月15日,丁秀玲提供的万小梅、李研宠物主的免疫记录补注了妙三多猫三联疫苗,可以认定为采取了补救措施。

  2.该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未建立采购记录7次;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31次;共使用禁止使用的英特威猫三联疫苗4头份;采购使用合格的妙三多猫三联疫苗进行补注,构成从轻或减轻情节。

  采购禁止使用的英特威猫三联疫苗和禁止使用的韩国PHC猫三联疫苗都没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和采购记录及用药记录,采购吉林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制品没有采购记录及用药记录,负责人李玉穗、代理人朱豪和丁秀玲拒不提供采购具体时间、相关人员、相关采购台账和财务账册及单据。

  3.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4.依据下列法律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

  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5.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立即改正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并处5万元罚款。没收禁止使用的药品:标签标注全为外文的下列二种药品 ①英特威猫三联疫苗25组,②韩国PHC猫三联疫苗6瓶;吉林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下列七种药品 ③猫用重组干扰素1盒,④CPV单克隆抗体1盒,⑤CDV单克隆抗体1盒,⑥FPV单克隆抗体1盒,⑦犬细小病毒抗血清1盒,⑧犬五联高免血清2盒,⑨犬血白蛋白2盒。

  (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1.事实与理由

  (1)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12月10日,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2020年8月3日,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8月14日开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本机关执法人员查明熊才虎开具的处方笺8份,杨亚飞开具的处方笺12份,即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0次。

  (2)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28日,熊才虎诊断表8份、开具处方笺1份、严重病例治疗协议1份、使用禁止使用的英特威猫三联疫苗4次,杨亚飞诊断表6份、开具处方笺22份,石宇开展诊疗活动8次,前述是三人未经备案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共50次。其中熊才虎开具的处方笺15份没有记载时间、开具的处方笺第三联有3份没有给宠物主、2020年9月8日和2021年11月12日开具的处方笺共记录2次给母犬绝育超范围诊疗,杨亚飞开具的处方笺4份没有记载时间、开具的处方笺第三联有5份没有给宠物主,2020年10月5日、10月14日及2021年5月26日、5月29日、6月7日、6月8日、6月9日开具的处方笺共记录给母犬绝育7次超范围诊疗。熊才虎单位和个人混同的违法所得为5005元,杨亚飞单位和个人混同的违法所得为3340元,石宇单位和个人混同的违法所得为7931元。

  (3)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同时违反202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两个法条,择一重处。

  2.情节

  (1)当事人熊才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未在南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填写诊断书共8份;签订重病协议1份;开具处方笺有24份,其中20份处方笺未划价,15份处方笺没有记载时间,开具的处方笺第三联有3份没有给宠物主;没有使用病历;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次。

  (2)当事人杨亚飞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经备案;填写诊断书共6份;开具处方笺38份,其中21份处方笺未划价、4份处方笺没有记载时间、开具的处方笺第三联有5份没有给宠物主;没有使用病历;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7次;变造执业兽医师证书主观故意较明显。

  (3)当事人石宇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经备案;没有填写诊断书;没有开具处方笺;没有使用病历;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8次;没有提供收银小票信息;没有提供免疫信息。

  3.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

  4.依据下列法律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鄂农规[2020]2号)序号59。

  5.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对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6276.00)。

  (三)变更机构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

  1.事实与理由(1)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2020年8月3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2020年12月10日办理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单位)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门前牌匾名称为仲信宠物医院南漳分院,2022年1月18日将门前牌匾名称仲信宠物医院南漳分院变更为仲信宠物诊疗中心。

  (2)2022年3月7日,本机关送达了《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襄农(畜牧)责改[2022]1号)。

  2.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3.依据下列法律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4.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变更机构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45日内改正如下行为:(1)变更机构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2)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3)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警告。

  本机关认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诊疗活动,变更机构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与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形成法条竞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6276.00)。

  二、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冰箱里存放的九类禁止使用的药品,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经营的兽药,本机关责令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禁止使用的药品:标签标注全为外文的下列二种药品 ①英特威猫三联疫苗25组,②韩国PHC猫三联疫苗6瓶;吉林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下列七种药品 ③猫用重组干扰素1盒,④CPV单克隆抗体1盒,⑤CDV单克隆抗体1盒,⑥FPV单克隆抗体1盒,⑦犬细小病毒抗血清1盒,⑧犬五联高免血清,2盒,⑨犬血白蛋白2盒。

  三、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变更机构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45日内改正如下行为:1.变更机构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2.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3.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警告。

  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账户名称:襄阳市财政局,账号:1745 0201 0400 10307)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210/t20221031_29883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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