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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襄农(畜牧)罚[2021]47-4号

时间:2022-11-01 来源: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索引号:011158671/2022-31933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日期:2022-10-26
标题: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襄农(畜牧)罚[2021]47-4号
文号:襄农(畜牧)罚[2021]47-4号主题词: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来源:法规科

  

  

  

  当事人:杨亚飞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94年10月26日

  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410262014  

  工作单位和职务: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从业人员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尹店乡杨楼村489号

  当事人杨亚飞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使用假兽药,执法人员赶往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杨亚飞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并且对杨亚飞和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对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牌匾、证照和免疫记录、处方笺、诊断书等进行查阅、认定和拍照固定;2021年11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4份;2.证人证言《询问笔录》13份;3.书证42份;4.执法办案全程录像1份。

  2022年4月2日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召开案审会议讨论《案件处理意见书》,2022年5月7日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再次召开案审会议讨论通过《案件处理意见书》,2022年4月27日至29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法制审核通过,2022年5月26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召开案审会议通过了案件法制审核意见,2022年9月29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意见。

  2022年6月2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农(畜牧)告[2021]47号)送达给当事人杨亚飞;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2022年6月27日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杨亚飞,2022年7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实,当事人杨亚飞存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已经查清案件事实,具体如下:

  1.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12月28日,杨亚飞填写诊断书6份、开具处方笺38份,其中开具的处方笺21份未划价、4份没有记载时间、第三联有5份没有给宠物主;2020年10月5日、10月14日以及2021年5月26日、5月29日、6月7日、6月8日、6月9日开具的处方笺共记录给母犬绝育7次为超范围诊疗。

  2021年6月22日、6月29日、7月18日、7月29日开具的处方笺记录共使用药品CDV 4次,2020年10月12日以及2021年6月16日、7月23日开具的处方笺和没有注明时间的处方笺(1710391、1704245、1710389)记录共使用药品CPV 6次,2021年6月22日、6月29日、7月18日、7月29日开具的处方笺和没有注明时间的处方笺(1704249)记录共使用药品干扰素5次,共计未经备案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共59次,单位和个人混同的违法所得为3340元。

  2、当事人杨亚飞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执业兽医备案;填写诊断书共6份;开具处方笺38份,其中开具的处方笺21份未划价、4份没有记载时间、第三联有5份没有给宠物主;开具处方没有记载执业兽医注册号;没有使用病历;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7次;使用药品记录不完整真实15次;变造执业兽医师证书主观故意较明显。

  3.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亚飞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

  4.依据下列法律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鄂农规[2020]2号)序号59。

  综上所述,杨亚飞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责令杨亚飞停止非法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杨亚飞处罚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当事人杨亚飞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账户名称:襄阳市财政局,账号:1745 0201 0400 10307)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杨亚飞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杨亚飞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210/t20221031_29883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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