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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农药)罚〔2022〕2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3-01-08 来源:福州农业局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农药)罚〔2022〕2号

  福州邦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福州邦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350102315709276R

  2022年9月3日,本机关收到福州高新区农林水局转来的群众投诉,称从当事人购买的艾草驱蚊花露水没有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要求调查处理。

  9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大道79号信通国际中心1#楼15层1501室的当事人所在办公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有“邦妥 艾草驱蚊花露水”(生产日期:20210702,批号:202107021,,净含量:180ml/瓶,标称生产单位: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2瓶,此产品的标签上没有标注有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抽样取证。

  2022年9月14日和10月19日,本机关农业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的全权授权委托人李新如和法定代表人朱黎明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查,当事人2019年4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获得“邦.妥”商标,并获取商标注册证,注册编号为第30896409号。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从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购进“艾草驱蚊花露水液体敷料”(生产日期:20210702,批号:202107021,规格:180ml/瓶,生产单位: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并要求该产品标签上标注“邦.妥”商标。该产品为外用敷料,用于驱蚊,进价为2.6元/瓶,所购数量被本机关查实认定的共有60瓶。当事人在淘宝上销售该产品,售价为9.99元。除被本机关抽样取证的2瓶外,现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99.4元,违法所得共计579.42元。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自愿履行。

  履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罚没款专户缴纳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12月15日

  2022年12月16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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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301/t20230104_45161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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