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鸭屠宰加工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鸭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NY/T 3741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鸭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鸭产品
鸭屠宰后的胴体、头、爪、内脏等。
3.2 批次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鸭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鸭胴体与内脏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4.1 鸭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病变组织的修割。
4.4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5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6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人员要求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活鸭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活鸭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
设置在脱羽之后;负责胴体检验、内脏检验、复验。
5.2.4 实验室检验岗
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的动物疫病的检测。
5.3 疫情报告及检测
在检验中发现屠宰鸭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6 宰前检验及处理
6.1 接收检验
6.1.1 查验检疫证明,记录每批进厂活鸭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
6.1.2 卸载时,采取逐车群体检查,发现有精神萎顿,羽毛蓬乱,行动迟缓,眼、鼻、喙有异常分泌物,泄殖腔周围羽毛污秽不洁,呼吸有声、呼吸困难等,应进行个体检验。疑似病鸭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死鸭应做无害化处理。
6.1.3 在宰前检验或宰后检验环节开展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筛查。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批次鸭扩大检测范围,合格的鸭准予屠宰,产品准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6.2 待宰检验
6.2.1 检查鸭在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按NY/T 3741执行。
6.2.2 疑似病鸭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死鸭应做无害化处理。
7 宰后检验及处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对每只鸭进行胴体检验、内脏检验和复验。
7.1.2 在宰后检验发现病变组织时,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修割。
7.2 胴体检验
7.2.1 检查有无发育不良、过度消瘦、放血不全等状况。
7.2.2 检查胴体表面有无出血、淤血、溃疡、肿物等异常变化,发现异常的,应做局部修割。
7.2.3 检查胴体体表、体腔壁有无污染,如有血污、羽毛及其他污物应冲洗胴体表层,如有粪污、脓污、胆汁污染,应修割被污染的胴体表层。
7.2.4 检查体腔浆膜有无淤血、坏死、粘连等异常变化,发现异常的,应做局部修割。
7.2.5 检查头部的喙、眼睑、鼻孔、口腔有无肿胀、出血、增生、分泌物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7.2.6 检查爪部的趾、蹼、关节有无出血、淤血、肿物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7.3 内脏检验
7.3.1 检查心脏有无出血、淤血、渗出物等异常变化
7.3.2 检查肺脏有无出血、淤血等异常变化。
7.3.3 检查肝脏有无出血、淤血、肿大、结节等异常变化。
7.3.4 检查脾脏有无出血、肿大、结节等异常变化
7.3.5 检查肾脏有无出血、肿大等异常变化。
7.3.6 检查腺胃和肌胃有无出血、肿大等异常变化。
7.3.7 检查肠道有无出血、水肿等异常变化。
7.4 复验
7.4.1 对胴体全面检验,检查病变组织、污物等是否漏检或漏割。
7.4.2 确认合格的,准予出厂。
7.4.3 确认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7.5 宰后检验结果的处理
7.5.1 全身性异常变化的胴体、病变及异常变化的内脏、局部异常变化的胴体修割部分、污染胴体修割部分,应做无害化处理。
7.5.2 发育不良、过度消瘦、放血不全的胴体等品质异常肉应做非食用处理或无害化处理。
8 证章标志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的式样和使用要求等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 检验结果记录
应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和不合格鸭产品处理情况。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1/t20230105_8055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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