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企业、投资者和纳税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旅游费和手机费等各项费用、索要钱物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不准收受企业、投资者和纳税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等礼金礼品。
三、不准向企业、纳税人强行推销和摊派各种报纸、杂志,索要赞助款等。
四、不准以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五、不准借本人及亲友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生日祝寿等名义敛财聚财。
六、不准占用企业单位钱物、交通和通信工具。
七、不准在企业兼职取酬,享受企业职工的福利分配。
八、不准接受企业、投资者和纳税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或者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各种高档娱乐场所消费活动。
九、不准擅自设立执法种类、改变执法标准和扩大执法范围,罚没款不给票据,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十、不准在为企业、投资者和纳税人服务中,相互推诿扯皮,故意拖延刁难,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原文链接:http://nyncj.jz.gov.cn/info/1002/66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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