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劳务市场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

时间:2023-03-26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监管对象:

   动物屠宰、出售、运输或者动物产品出售、运输的主体

   监管措施: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指导地方严格管理/指导地方加强检查

   监管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

   监管结果: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

   监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3/t20230316_81967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