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动防)罚〔2023〕1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动防)罚〔2023〕1号 | 欧忠平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 欧忠平 | 无 | 无 | 当事人欧忠平于2023年1月30日从福建省永诚华多种猪有限公司购买一批淘汰公猪共150头,经申报产地检疫后,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为:3508465488,目的地为三明市尤溪县西滨镇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生猪车辆为:桂BZ9831。但因当日生猪价格波动较大,欧忠平并未将该车生猪运输至编号为3508465488检疫证上的目的地,而是继续使用该检疫证明将该批生猪运输至广东省。 | 行政处罚种类: 处1000元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4月12日 | |
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304/t20230413_45849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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