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及前三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四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
联合体申报及前三批自治区农牧业
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动态
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精神,按照《关于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农牧产发〔2018〕88号)要求,我厅将开展第四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及前三批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基本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标准,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以规模化种植龙头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以规模化养殖龙头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以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年交易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以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年交易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以休闲农牧业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以农牧业科技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以民族乳制品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二)联合体采取订单生产、保底收购、托管服务、股份合作、利润返还、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等联结方式。
(三)与1000户以上农牧民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联农带牧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履行社会责任好。
(五)原则上为已认定的盟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联农带牧作用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此项标准。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向所在地的盟市农牧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1),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盟市统一申报。
(二)审核推荐。盟市农牧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做好申报工作。盟市农牧部门对联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做到公平推荐。
(三)组织评审。自治区农牧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盟市推荐申报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行评审,择优拟认定50个以上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
三、监测程序
(一)监测材料。前三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向所在地的盟市农牧局提供2022年相关监测材料(见附件2),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盟市统一监测。
(二)审核监测。盟市农牧局对联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后,审核并汇总监测材料(见附件2),并将监测合格、取消资格、递补推荐名单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农牧厅。递补工作与新申报工作同步进行,实行退一补一,需要递补的盟市增加对应的申报名额数量,递补联合体需按照申报程序填报材料(见附件1),盟市农牧局把关,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做到公平审核推荐。
(三)组织评审。自治区推进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监测材料后,确定合格、取消资格名单。拟递补联合体与新申报联合体统一参加自治区评审,择优确定递补名单。
四、有关要求
请各盟市农牧局做好前三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动态监测。申报(附件1)和监测(附件2、递补材料)纸质、电子版材料1份,请于2023年5月11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 系 人:贺婧昕
联系方式:0471-665227213804718515
邮 箱:940121747@qq.com
附件:1.自治区第四批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书
2.前三批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动态监测表
(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3月29日
|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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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联合体申报自治区农牧业
产业化示范联合体
申
报
书
领办龙头企业名称:
申 报 日 期:2023年**月**日
一、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二、联合体章程。
三、联合体建设方案。
四、所在旗县区认定的产业化联合体文件。
五、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认定文件。
六、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及示范家庭农牧场文件。
七、龙头企业审计报告、质量证明,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牧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八、由所在地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九、由所在地旗县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具的联合体带动农牧户情况证明,盟市主管部门需审核确认,并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十一、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请表(样式) | |||||
| 联合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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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区、市)县(市、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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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 联合体 | |||||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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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企业名称 |
| 联结主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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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企业类型 | 1、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2、规模化种植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 3、规模化养殖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 4、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5、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 6、休闲农牧业企业□ 7、农牧业科技企业□ 8、民族乳制品企业□ 注意:牵头企业类型只选择一项 | ||||
| 牵头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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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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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导产业 | 1 | 2 | |||
| 注意:主导产业类别为 乳业、玉米、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小麦、向日葵、杂粮杂豆、饲草饲料、蔬菜瓜果、生猪、大米、大豆、驼、马、鹿、驴、苁蓉、葡萄、禽、兔、中药材、蛋、酒、食用菌、糖、油料、花卉苗木、农机农资、水产、批发市场、其他请注明。 | |||||
| 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 | 2022年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2022年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农畜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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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农畜产品销售收入占比(%) |
| 2022年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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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规模化种植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 | 2022年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2022年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
| 以规模化养殖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 | 2022年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2022年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
| 以农畜产品专业市场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 | 联合体合计年交 易额 |
| 核心龙头企业年交易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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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 | 联合体合计年交 易额 |
| 核心龙头企业年交易额 |
| |
| 以休闲农牧业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 | 2022年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2022年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
| 以农牧业科技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 | 2022年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2022年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
| 以民族乳制品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 | 2022年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2022年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 |
| 联合体核心企业采购原料情况 | 采购原料比(%) |
| |||
| 成本降低比(%) |
| ||||
| 收购溢价比(%) |
| ||||
| 联合体联结情况 | 联结企业个数(个) |
| |||
| 联结合作社个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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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结家庭农牧场个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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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带动作用(附证明材料) | 成员农牧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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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农牧户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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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旗县同行业传统农牧户人均收入(元) |
| ||||
| 辐射带动农牧户数(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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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农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者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情况(附证明材料) | 绿色食品认证 □有 □无 | ||||
| (如有:有个,产品名称:) | |||||
| 有机食品认证 □有 □无 | |||||
| (如有:有个,产品名称:) | |||||
| 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 □有 □无 | |||||
| (如有:有个,产品名称:) | |||||
| 县级相关支持政策情况 (附证明材料) |
| ||||
| 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 (300字以内) |
| ||||
| 标准化生产方式(300字以内) |
| ||||
| 建立健全生产档案(3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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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300字以内) |
| ||||
| 产品可追溯体系(300字以内) |
| ||||
| 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 旗县农牧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tzgg/2023-04/21/content_cddbda3884f84997b4fadf70a39f7f0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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