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动监)罚〔2023〕4号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5139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22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动监)罚〔2023〕4号 | ||||
文号: | 襄农(动监)罚〔2023〕4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运输动物车辆未备案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动监)罚〔2023〕4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刘壮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政府热线转来工单,反映在2023年3月11日,十堰市竹山县楼台乡三台村的几位农户购买了当事人刘壮(系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张岗村人)销售的6头仔猪,随后出现死亡的情况,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要求赔偿。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刘壮承认,2023年3月11日,开了自己的白色轻型货车(车牌号:鄂FQT110,该车辆未经备案)装载10头未附检疫证明的仔猪到十堰市竹山县楼台乡三台村销售,并以每头500元的价格售出6头。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0%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2.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305/t20230531_3240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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