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惠财农〔2023〕71号),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已下达。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照《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8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7日
惠州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市2023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84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体系,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生产经营能力和社会化服务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支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对象。主要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粮食规模化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规范建账且监测合格的现有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2. 2023年底可以达到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条件,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规范建账的合作社。
(二)家庭农场支持对象。主要支持获得市级以上家庭农场称号的且正常经营的家庭农场。
四、支持方向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购买农机和建设生产设施,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为主,兼顾提升内部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一批规模化粮油高产示范主体。
(二)家庭农场
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五、绩效评价
(一)组织绩效评价。各县(区)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自评表和佐证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评价应结合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统筹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调度、抽查和组织绩效评估,抽查和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开展项目总结。各县(区)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指导,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系统梳理本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短板,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工作,形成总结报告于2023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实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工作评价机制,发挥好乡村振兴等考核作用。对发展质量好、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提升行动成效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资金项目安排上进行倾斜。
(二)严格支持对象备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3年9月底前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对象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备案,备案材料包括:2022年度会计报表、2023年上半年会计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章程、合作社成员名册等,监测评价不合格的现有示范社、章程及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将不予备案。
(三)强化示范引领。深入开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加强对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动态监测,及时清理不合格示范社、示范农场。
(四)总结推广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加强信息交流,提炼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加强舆论引导,着力做好政策法规宣传,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任务清单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tzgg/content/post_5080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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