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专题报道

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2-03 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 作者:佚名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附件1)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3年度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4年1月至3月,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及受理时间以市教育体育局评审通知为准;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我市高校、自主评审单位,应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10个工作日将评审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及时将评审情况、公示结果及职称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评价标准条件。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文号见附件4《中山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中“改革实施方案或评价标准条件”栏,具体文件可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称“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下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评价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的《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我市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按照省、市最新修订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技工院校对应学历。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论文要求。申报我市工程、工艺美术、农业系列中级职称或在镇区(市属公有企业、市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除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论文不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行业协会内部刊物发表或市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的论文,可作为有效论文申报评审我市中级职称资格。

  (六)无需参评。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经济、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卫生、通信、翻译、船舶、出版、国际商务等(有关报名和考试信息请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查询)。

  (七)不得参评。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应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推荐(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流程图见附件3。

  我市各评委会办公室为职称申报点,受理申报材料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

  (二)委托评审

  我市未开展评审需委托市外职称评审委员会(含省属高级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的专业,申报前材料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0760-89817162)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后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市(省内)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应提交外市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中直驻中山单位或外省驻中山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应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同意委托的函件。

  (三)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6,同时一并提交《申报人诚信承诺书》(附件7)。

  申报由我市各评审评委会评审(认定)的,须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全部有效社保凭证(凭证截至时间为提交材料当月),且原则上申报人近6个月须连续在我市参保(参保有效时间为2023年7月至12月),评审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社保系统进行凭证核验,如情况不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现职称资历年限内有更换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工作经历内所有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信息有效材料。

  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所提交材料要求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2.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操作说明见附件9、10。

  3.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在“职称管理系统”完成填写人员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后在线自动生成,请下载后调整表格消除跨页错页等混乱现象。

  五、评审收费

  收费名称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高级评审费

  评审费580元、专业资格考试费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粤人发〔2007〕35号

  中级评审费

  450元

  粤人发〔2007〕35号

  初级评审费

  280元

  粤人发〔2007〕35号

  初次职称

  考核认定

  280元

  粤人发〔2007〕35号

  请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时一并收缴评审费用,需委托市外评审的,收费按受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六、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2023年度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8)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镇街党建办、镇街人社部门审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党建办、镇街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镇街党建办、镇街人社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各镇街职称业务党建办、人社分局通讯一览表》(附件5)。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评审标准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加强职称工作纪律建设,认真做好资料审核、整理、分类、登记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各评审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盖章情况,核验职称申报人的学历(学位)、工作资历与岗位是否匹配,核验业绩成果真伪并确认单位是否认可,核验学术成果真伪,核验继续教育证明等方面内容,填写《2023年度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受理人员信息汇总表》交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管理、服务执行省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见附件4。

  (二)评委专家管理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必须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对照评委会专家组建原则,及时调整、充实评审专家库,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评委库专家名册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核准备案。原则上各职称评审委员会2023年度职称评审开评前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职称评审会议结束后,拟公示名单汇总表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人所属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评审结果审核确认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评审结果的审核确认。

  我市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后将评审情况、公示结果及其职称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按要求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发证

  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三)清退评审材料

  评审通过的,申报的评审材料,按原呈渠道退回。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或《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应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评审不通过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或《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不退回,其他属个人提交的论著、总结、证明等材料按原呈渠道退回本人保存。

  九、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我局将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其他要求

  关于加快建立职称评审“两目录一清单”制度、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入县下乡 ”取称激励政策、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等工作要求按照粤人社发〔2023〕32号文执行(见附件1)。我市其他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工匠职称评审

  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及我市乡村振兴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专业,扩大人员范围,优化评价机制;根据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培育更多“土专家”“田秀才”,加快我市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我市2023年度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专业可见附件2《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第八点,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具体以省各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我市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机电、化工、食品、轻工、纺织专业贯通评审的,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或镇街党建办、镇街人社部门审查后,由我市相应专业中级职称评委会统一收集材料并按程序报送相应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我市其他相关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申报前材料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0760-89817162)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专业职称评委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党建办、镇街人社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部署时间完成本地区、本行业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除大数据工程等新增设立的专业外,其他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8月底前关闭各级人社部门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部署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衔接问题。对于迟迟不开展职称评审、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我局将联合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

  (四)严肃规范职称评审行为

  各专业职称评委会、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党建办、镇街人社部门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工作环境,加大力度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整治。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专业职称评委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其它费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3.中山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申报流程图

  4.中山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5:各镇街职称业务党建办、人社分局通讯一览表

  6.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送评材料目录单

  7.申报人诚信承诺书

  8.2023年度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9.关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申报单位账户设置的说明

  10.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下载: 1: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pdf

  附件下载: 2: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pdf

  附件下载: 3:中山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流程图.jpg

  附件下载: 4:中山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231116.xlsx

  附件下载: 5:各镇街职称业务党建办、人社分局通讯一览表(2023)对外.xlsx

  附件下载: 6: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送评材料目录单.doc

  附件下载: 7:申报人诚信承诺书.docx

  附件下载: 8:2023年度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申报单位版).xlsx

  附件下载: 9:关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申报单位账户设置的说明.doc

  附件下载: 10: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操作流程.doc


原文链接:http://nync.z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234689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