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202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通农牧发〔2024〕16号 签发人:邱军
关于印发《通辽市2024年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排查和解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重要举措。为提高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守稳质量安全底线,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通辽市202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区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通辽市202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深入排查风险隐患,2024年计划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22850批次。其中定性检测20000批次,定量检测2850批次。定量检测包括例行监测1450批次,监督抽查920批次,专项监测230批次,农畜产品投入品质量检测190批次,农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60批次。为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种植业产品
1.监测范围
覆盖全市9个旗县(市、区)。重点抽检蔬菜生产种植规模大、集中上市、外销量大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覆盖生产主要农产品的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用标企业,要覆盖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全部企业;蔬菜、水果采摘园等;蔬菜、水果标准示范园;供团购、集中用餐点的蔬菜基地等;家庭农场的上市产品;在日常监管及检测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
2.监测时间
2024年1月-2024年12月,重要节日、种植业产品集中上市时加大抽检力度。
3.监测品种
以我市主要生产的蔬菜水果种类为主,包括韭菜、芹菜、豇豆、油麦菜、普通白菜、菠菜、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大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叶用莴苣、菜豆、黄瓜、芫荽、苦瓜、西葫芦、洋葱、葱、大蒜、食用菌、番茄、茄子、辣椒等蔬菜;西瓜、甜瓜、草莓、葡萄等应季水果及玉米、杂粮杂豆等粮食产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4.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14950批次。由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旗县(市、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共同承担。
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全市1050批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任务,其中:
例行监测450批次,每个旗县(市、区)50批次,主要针对全市范围内蔬菜基地的常规蔬菜和“三品”认证企业种植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产品进行抽检。
专项监测150批次。针对水果采摘园抽检80批次,样品包括应季上市的草莓、葡萄、西瓜、香瓜等水果。针对第一、四季度基地样品数量不足时,对流通环节开展专项监测70批次。
监督抽查450批次。每个旗县(市、区)50批次,监督抽查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中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品种,结合春节、端午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产品集中上市等农畜产品供求量大的时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督抽检。
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对旗县(市、区)检测机构定性检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进行定量确认。
旗县(市、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定量检测400批次,其中科尔沁区、开鲁县、奈曼旗、库伦旗各100批次(详见附表1),对于未认证和不能准确定量的参数,及时送市安全中心进行确证。
旗县(市、区)检测机构全年计划定性检测13500批次。具体分配详见附表2。
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生产的实际,自行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监测工作,并将检测计划、检测结果及时报送至通辽市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5.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抽样方法:种植业产品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详见附表5。
6.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GB 2763-2021、GB 2763.1-2022及例行监测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GB 2763.1-2022及例行监测的要求”;当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水产品
1.监测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覆盖生产主要农产品的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用标企业,要覆盖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全部企业;全程质量控制的养殖基地、屠宰场、水产养殖场;自治区辖区内可追溯的地产养殖产品;家庭牧场的上市产品;在日常监管及检测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区域的产品。
2.监测品种
牛肉、羊肉、猪肉、猪肝、禽肉、禽蛋、当地产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等大宗水产品。所抽养殖基地、屠宰场、市场没有以上品种或抽样不足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3.监测时间
2024年1月-2024年12月,重要节日、畜禽产品集中屠宰时、水产品集中捕捞时加大抽检力度。
4.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7720批次。分别由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旗县(市、区)中心承担。
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全市1000批次的定量检测任务,其中:
例行监测450批次。主要针对全市范围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屠宰、流通环节进行抽检,每个旗县(市、区)50批次。
专项监测80批次。针对通辽市地理标志农产品“科尔沁牛”抽取80批次牛肉样品。
监督抽查470批次。每个旗县(市、区)不少于50批次,监督抽查应结合春节、端午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对供求量大的畜禽产品及存在问题突出的猪肉、禽肉、禽蛋、水产品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可根据例行监测结果情况进行调整。
例行监测样品由各旗县(市、区)自行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抽取,送至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检测。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对旗县检测机构定性检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进行定量确认。
旗县(市、区)承担定量检测150批次,其中科尔沁区、开鲁县、奈曼旗各50批次(详见附表3),对于未认证和不能准确定量的参数,及时送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确证。
旗县检测机构全年计划定性检测6500批次。具体分配详见附表4。
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生产的实际,自行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监测工作,并将检测计划、检测结果及时报送至通辽市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5.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1)抽样方法:畜禽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详见附表6、附表7。
6.判定依据和原则
(1)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和羊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0.5μg/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禽肉、禽蛋中氯霉素判定值≤0.1μg/kg;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
4.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的残留限量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19)判定;
5.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限量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限量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7.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2.0g/kg。
(2)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3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限AOZ、 SEM、AMOZ和AHD各为≤1.0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
5.常规药物酰胺醇类药物甲砜霉素、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7.常规药物磺胺类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三、兽药质量检测
1.监测范围
全市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场等兽药使用企业。
2.监测品种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和中药。
3.监测时间
全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4.监测数量
共计190批次。
5.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兽用化学药品和抗生素检测性状、鉴别和含量,兽用中药检测性状、鉴别和检查等。检测依据《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二部和《兽药国家标准》。
6. 判定依据和原则
依据《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二部和《兽药国家标准》判定。
四、农产品产地环境样品(土壤、水)
1.检测范围
农畜水产品产地的环境样品。
2.监测品种
土壤、水。
3.监测时间
全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4.监测数量
60批次。
5.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等5种污染物总量。
6. 判定依据和原则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判定。
五、监测结果确认及报送
按照自治区农牧厅相关要求,实行例行监测结果月报制度,各旗县于每月20日将辖区本月监测结果电子版上报至通辽市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于6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分别将上报半年和全年的监测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抽检概况、结果分析、建议及意见、不合格样品表等方面的内容。
六、建立会商分析制度
建立检验检测会商分析制度,计划半年召开一次,由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牵头,分析总结半年和全年抽样检测情况,交流检测工作,分析会商抽检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注意事项
1.监测工作应当保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2.为确保准确性,凡在监测中发现农兽药残留超标的样品都要进行一次重复检测确认。
3.委托各旗县抽取的样品,据实填写样品费用表(详见附件7),由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支付。
4.未经通辽市农牧局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八、技术支撑人员配置
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以安全中心主任孙丽荣同志为组长,相关环节干部为副组长,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推进技术支撑小组,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细化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组长:孙丽荣
副组长:刘浩 刘楠 霍志刚 王琳琳
检测技术支持小组:陈彬彬 包春娇 成昊男 李雪 敖然
李佳乐 刘倩倩 何超
抽样技术支持小组:包世俊 戴智慧 张鑫哲 吴丽娟 关鑫 杨净松 刘依冉 孙贵垚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浩 电 话:15848758099
邮 箱:jczxlh@163.com
联系人:霍志刚 电 话:15148750813
邮 箱:2391569533@qq.com
附表:1.2024年通辽市种植业产品定量抽检数量及抽检时间表
2.2024年通辽市种植业产品定性抽检数量及抽检时间表3.2024年通辽市畜禽水产品定量抽检数量及抽检时间表 4.2024年通辽市畜禽水产品定性抽检数量及抽检时间表
5.种植业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6.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7.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8.环境样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9.抽样付费表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4-01/30/content_48aea424a0a2447f82b88fb62b210af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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