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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58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1-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尊敬的张佰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作用发挥。今年以来,孙绍骋书记、王莉霞主席多次组织研究部署动员补奖资金与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挂钩工作,深入牧区调研补奖政策实施效果。自治区农牧厅、林草局、财政厅等部门扎实行动,加快完善补奖政策机制。

  一、关于提高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实行草原补奖 “封顶保底”政策,具体封顶保底标准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比如,锡林郭勒盟实际执行的补助标准为草畜平衡3元/亩、禁牧9元/亩,兴安盟实际执行的补助标准为草畜平衡3.8元/亩、禁牧11.65元/亩,均高于国家指导意见中禁牧7.5元/亩、草畜平衡2.5元/亩的补贴测算标准。同时,为有效防止“垒大户”,对承包草场面积少的牧户,补助奖励实行保底政策,如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保底户每人5000元。

  二、关于建立草原春季休牧资金补助机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休牧制度。各地通过使用中央财政补奖资金,对自觉实施季节性休牧的农牧户予以奖励。锡林郭勒盟统筹使用国家和盟旗两级资金,在休牧期间对牧民圈养牲畜按1.125元/亩的标准为牧民发放补助,通过“带薪休假”的方式,让2.2亿亩草原休养生息,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关于进一步拓宽资金使用途径。依据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财政、林草等部门继续向国家相关部委做好工作汇报,努力争取增加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支持旗县提高补奖标准,支持盟市建立草原春季休牧补助机制。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完善现有法规条例,在落实草原奖补资金精准发放的基础上,努力争取扩大扣发补奖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补奖资金使用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rdjy/202410/t20241031_2600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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