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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典型案件公布

时间:2020-12-21 来源:云南农业农村厅 作者:

  农产品:

  楚雄州双柏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双柏县杰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氧氟沙星”案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结果的通报》,2020年3月21日,双柏县杰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省级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中,被抽检的肉鸡产品检测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氧氟沙星”(检出数据为12.3ug/kg)。2020年4月21日楚雄州双柏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检测报告后,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双柏县杰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

  双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予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理州南涧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黄某违法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飞行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飞行检查组于2020年3月19日,对大理州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鸡肉产品进行了抽检。通过检测,发现该样品含有国家禁用兽药氧氟沙星,该无量山乌骨鸡属于不合格农产品。

  2020年4月17日,大理州南涧县农业农村局对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当事人确认了2020年3月19日抽样送检的产品,是其生产基地5号鸡舍养殖的没有销售完的无量山乌骨鸡。当事人确认了2020年3月21日以40元/公斤的价格,将该批次的无量山乌骨鸡94公斤,销售给大理市下关镇某餐馆,销售所得3760元,其构成了违法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事实。确认了黄某是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

  当事人构成了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兽药(氧氟沙星)的农产品(无量山乌骨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大理州南涧县农业农村局鉴于当事人已销售的涉案无量山乌骨鸡已经完全流向市场无法追回。在本案中,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违法行为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760.00元;

  2. 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760.00元)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邹某养殖场涉嫌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氯霉素”案

  2020年5月8日景洪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2020年4月8日出具编号为NO:2020J0861、NO:2020J0862共两份检验报告,该报告为2020年3月20日由景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样邹某养殖场鸡肉样品,经检验确认所检项目中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和《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杀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标准,该批次产品检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2020年5月8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邹某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邹某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金11000元。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思茅区欧源养殖场王某涉嫌使用假兽药案

  2020年3月18日,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展开2020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普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所经营的欧源养殖场进行抽样,抽样的样品数量为3份,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检验(检验报告为2份,报告编号分别为:2020J0832,2020J0833),鸡肉样品检出了氧氟沙星,判定不合格。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其他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氧氟沙星为假兽药。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在养殖中使用了假兽药。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了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10000元罚款。

  农资: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白某涉嫌经营违禁农药案

  2020年3月18-20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飞行检查组一行抽查普洱市思茅区疫情期间农资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思茅区整碗村惠民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禁用农药甲胺磷。

  2020年3月23日,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白某,于2019年9月23日,以物流的方式,购进了4件计80瓶,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9973,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9/09/16,净含量300ml/瓶,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河北润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甲胺磷农药产品(以下称甲胺磷)进行经营。至执法检查发现前,当事人以每瓶10元的价格销售了10瓶甲胺磷,共获得销售收入100元。其余70瓶甲胺磷被依法给予了查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的规定,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甲胺磷为假农药。当事人经营甲胺磷农药的行为本机关认定为经营假农药行为, 销售甲胺磷假农药获得的收入1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甲胺磷假农药产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甲胺磷农药70瓶。3、处35000元罚款。

  审核:杨晏模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zwgk/content/index?id=706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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