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9号(C类4号)建议的答复
(A类)
藏农厅办案字〔2020〕2号 签发人:高巴松
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9号(C类4号)建议的答复
闫宝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乡村级‘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合作组织向正确方向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近年来,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在提升农牧民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经营规模小、主业层次偏低、运行不规范、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为有效促进和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加快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工作,我区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藏政办发〔2009〕57号)、《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试行)》(藏党农发〔2015〕13号)、《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藏农厅发〔2019〕267号)等规范性文件,在税收、信贷、注册登记、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在政策支持、帮扶引导、基础建设、产业培育、市场拓展、品牌打造等方面加大力度。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2017年度、2018年度自治区党委政府设立表彰奖励资金,表彰了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先进示范社21家和先进地市2个。各地市也积极出台配套措施,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从扶持资金、人才培训、指导服务上给予支持,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服务: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运行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制定了《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为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提供规范参考。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我区正在制定《西藏自治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从加强制度规范建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开展示范创建引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实施意见》的实施,将逐步解决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支持政策更加完善、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和服务带动能力显著提高。
感谢您对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0891-6339766。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30日
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日喀则市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bmdt/202012/t20201221_184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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