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15号(C类41号)建议的答复
(A类)
藏农厅办案字〔2020〕10号 签发人:高巴松
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15号(C类41号)建议的答复
德吉拉姆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双湖县草补资金上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为避免出现“垒大户”,平衡农牧民收入水平,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采取了限高保底措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农办财〔2016〕10号),在“十三五”时期,国家提高了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标准,即禁牧补助标准由6元/亩提高至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1.5元/亩提高至2.5元/亩。但是,我区作为全国集中连片深度贫困区,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为顺利打赢脱贫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若干政策>等4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05号),新增资金全部用于脱贫攻坚,新增生态岗位,提高收入水平。加之,国家核定我区实施草原补奖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我区实际实施草奖面积比国家核定面积多了1.3亿亩,已无资金在限高的基础上提高标准。
“十二五”以来,我厅和区财政厅已多次向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汇报我区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鉴于西藏生态的重要性、退化的现实性和脱贫攻坚的艰巨性,给予西藏差异化补助。今年,我厅与区财政厅联合向全国政协提交了“西藏自治区关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提标扩面的建议”,建议对西藏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差异化政策,提高草奖政策实施标准。今后,我厅将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提高补助奖励标准。同时,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高海拔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各级政府积极探索产业发展、生态脱贫有效途径。通过在尼玛县戎马乡实施提高限高标准的试点工作,计划对双湖县异地搬迁户采取提标措施鼓励搬迁。
感谢您对我区农牧业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区农业农村厅畜牧水产处,0891-6345315。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30日
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那曲市人大常委会;双湖县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bmdt/202012/t20201221_184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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