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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003号(A类00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12-21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

  (B类)

  

  

  

  

  

  

  藏农厅办案字〔2020〕11号                  签发人:高巴松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003号(A类001号)提案的答复

  

  米玛旺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当前在我区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民主管理的关系”

      您提出的“目前我区农牧区经济合作组织中党组织覆盖率很低,或极少数合作社组织虽然形式上已经建立了党组织,但往往存在党的建设和民主管理相互割裂、两张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明确要求在合作社建立党组织,但我区按照“坚持党的领导”这项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我区结合实际主要以村党组织领办创办合作组织来推动这项工作。据各地市统计,目前全区有2832个村党组织领办创办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占全区行政村组织总数的52%,领办创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总数为4579家,占2019年底全区合作社总量的33%。在全区七地市中,日喀则、阿里两地市实现由村党组织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行政村的全覆盖。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由村党组织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区行政村全覆盖,实现群众收入显著提高、村集体经济显著壮大、村党支部凝聚力显著增强的目标。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基层供销社建设,积极与村两委合作,采取“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合作模式,依法依规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按供销合作社《章程》规范开展工作,密切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发展农牧区集体经济,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使之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

      二、关于“正确处理政府支持和自身努力的关系”

      您提出的“个别合作组织经营者心思不在实实在在的经营管理和产品开发、打开市场上,存在多方‘跑步’等靠要,甚至编制虚假项目套取政策的现象,内生动力严重不足”问题。目前,自治区层面没有专门的合作社扶持资金,主要通过奖励的方式进行以奖代补。2017年度、2018年度自治区党委政府设立表彰奖励资金,为21家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先进示范社各奖励了100万元,这21家合作社经过严格审查程序进行推荐上报。中央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按照要求经过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并进行了绩效目标考核。针对您提出的套取资金问题,目前我厅还未发现有此类问题,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对相关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效益。一是规范登记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限内公示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进行公示;列入经营异常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二是规范退出机制。建立“空壳社”清理常态化机制,以县为单位,依托乡镇政府,每两年排查县域内全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群众举报反映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清理整顿;对符合“空壳社”清理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注销登记。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统筹利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资金、金融政策等渠道,发展成立了基层供销合作社,扶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如2019年通过供销总社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成立了11家县级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成立了首家由供销社领办创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三、关于“正确处理生产积累和利润分配的关系”

      您提出的“我区个别合作组织生产积累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一年仅有的收益全部分红给社员,来年扩大生产时又苦于没有资金支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您提出的问题,主要是我区发展合作组织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下一步我厅抓好各项法规的落实,确保合作社规范发展。在我厅起草的《西藏自治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结合自身情况,按照法律和章程编制盈余分配方案,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化为成员出资的公积金。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创新激励性分配方式,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对本社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可以给予一定报酬或分红奖励。由政府对合作社投资、奖励形成的资产以入股形式注入合作社,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品牌创建等,股份由合作社所在乡镇或村(居)两委代持,依照出资比例享有权益,分红折股量化重点分配给贫困户和农牧民社员。馈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股权入股的方式组建社属企业,发挥企业的带动作用,切实促进农牧业升级、农牧区发展、农牧民增收。比如,山南市乃东区克松供销社作为试点单位,把种植露地蔬菜作为克松供销社发展特色产业的突破口,引入四川省雅安市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与克松供销合作社签订了50亩土地全托管协议及650亩技术托管协议,以“一保底、二分红、三保障”的运营方式,建立“区供销社+内地社有企业+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提高特色产业造血功能和滚动发展能力,使基层供销社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之一。

      四、关于“正确处理金融支持和自身精细管理的关系”

  您提出的“个别合作社经营理念不科学、财务管理不规范,对各类‘凭证’缺乏认知,连简单的会计账册、报表都没有等”问题。据我厅了解,目前全区大部分合作社由于社员文化程度低,没有专门的会计,无法完成会计账册、报表的记录。下一步我厅将建议农牧民合作社采取委托第三方代理服务、乡村专干人员、聘用专职财务人员等方式,推动合作社依法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员账户,详细记录社员出资额、量化公积金份额、社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向社员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鼓励合作社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或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财务登记,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为加强合作社管理,今年全区拟招录合作社工作人员435人,专门负责指导合作社发展。

      五、关于“正确处理做大主业和多元化经营的关系”

      您提出的“我区有的经济合作组织一旦组建,主业还没打开局面就急着铺摊子,上项目,盲目多元化经营,造成管理跟不上、资源难以支撑、资金断链,导致经营失败甚至倒闭”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合作社经营者缺乏正确的经营理念,对自身发展没有长远目标。针对存在的此类问题,我厅于2019年举办了两期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理事长培训班,共200人参加培训,对提升素质起到了一定作用。下一步将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青稞、牦牛、藏猪、藏羊、奶业、蔬菜、饲草等主导产业,按照“户入社、劳输出、地流转、畜入圈”的要求,大力支持农牧民合作社之间、农牧民合作社与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科研院校、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合作与联合。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区积极探索发挥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引领作用,合弱联强打造“联合社”,由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引领创办合作社等方式,大力推行“党支部+合作社+农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户”“合作社+基地+电商+农牧户”“合作社+农牧户+基地”等多种发展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加强对合作社理事长等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经营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的能力。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一主多元的模式,围绕为农服务开展土地托管、农产品流通、日用品供应服务,根据自身资源禀赋选择一项服务,在做大一项服务的基础上拓展其它方面的服务,助推特色产业发展。

      六、关于“正确处理个人致富和共同富裕的关系”

      您提出的“有的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腰包鼓了、个人致富了,但带动群众共同富裕的意识淡薄,当地入社群众议论纷纷,意见很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后,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存在这个问题,主要是执行《合作社法》不严格,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各项政策落实力度,提升利益联结水平。坚持市场管理、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构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护价+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等收益分配方式,与农牧民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积极引导成员、周边农牧户利用实物、牲畜、土地(耕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让农牧户分享更多产业增值收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有效保障农牧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收益。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让农牧户共享发展收益。鼓励龙头企业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户建立利益共同体,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户占50%以上股份并进行二次分红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融入到脱贫攻坚中去,实现“合作社+贫困户”的双联模式,社社领贫困户帮扶任务,解决贫困户务工、收入无保障等困难,密切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带动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实现脱贫致富。

      根据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我厅正在制定《西藏自治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从加强制度规范建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开展示范创建引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实施意见》的实施,将逐步解决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支持政策更加完善、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和服务带动能力显著提高,将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助力我区农牧业现代化发展。

  感谢您对我区专合组织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宅基地管理处),0891-6339766。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30日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抄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bmdt/202012/t20201221_184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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