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施策消除土地弃耕现象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强调不得弃耕抛荒。这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各地积极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举措。一些地方政府在采取改善基础设施、推进土地流转等常规治理方式之外,还作出了惩罚性规定。农村土地抛荒问题成因为何?治理的难点和关键何在?要想弄清这些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土地抛荒的内在逻辑。
土地抛荒分为季节性抛荒和全年抛荒,地方政府侧重解决的是后一种类型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地区容易产生全年土地抛荒问题。一是土地生产率很低的高山山区,这类地区自然条件差、土地贫瘠、地块细碎、难以实现机械化耕作,土地效益较差。这些地区往往被纳入国家生态保护和退耕还林的范围中,只有小部分地区国家相关政策还没有覆盖到,农民种地积极性又不高,土地就抛荒了。二是低山山区和丘陵地区,这种地区自然条件不差,也可以实现机械化耕作。这些地区的农业效益并不低,即便小农户因为土地规模小而效益不高,也可以将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本不至于产生抛荒问题。土地适合耕种地区产生土地抛荒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土地细碎化和基础设施不配套,导致土地无法耕种。低山山区和丘陵地区的土地非常细碎,一户农民往往有十几、二十几块土地。因为地形复杂,此类地区修建机耕道、渠道等基础设施的成本较高,农民进行机械化操作、水利灌溉、农产品运输等比较费力,在农业效益日益降低的情况下,农民更加愿意外出务工。这些地区的老年人一般只耕种1-2亩口粮田以满足自给自足的需求。
其二,农民宁愿抛荒也不愿意低价流转土地,导致土地流转困境。部分农民想要获得过高的土地流转费,否则宁愿抛荒土地。而不同农民之间的土地相互交叉在一起,部分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导致全村或者全村民小组的土地都难以流转。笔者在一个城郊村调查发现,一些农民要求每亩不低于500元/年的土地租金才愿意流转土地,但种植粮食作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付不了这么高的租金。由此,我们看到一个悖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想要获得更多的土地,但是农民的土地却抛荒了。
其三,一些工商资本流转土地遭遇挫折后,又不愿意退出土地。从2008年左右开始,一些地方政府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大规模流转土地。笔者在一个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调研发现,工商资本流转的土地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40%。一些工商资本在遭遇经营挫折后,很多又没有退出土地,这些土地基本都抛荒了。一方面的原因是工商资本遭遇挫折后亏欠大量的土地租金,与农民存在矛盾纠纷,在矛盾纠纷处理好之前村集体和地方政府不好收回土地。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一些工商资本想等待政府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不愿意退出土地。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抛荒问题,应进行分类治理。土地不适合耕种的山区应采取退耕还林政策,主要发挥土地的生态效益。地方政府要重点解决的是土地适合耕种地区的土地抛荒问题。
实际上,一直以来地方政府都将解决土地抛荒问题作为政府的工作任务之一,一般从改善基础设施、推进土地流转、调整产业结构、进行财政补贴等层面着手,也起到了积极效果,但是有时作用有限。例如,推动土地流转却遭遇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的问题,调整产业结构面临政府让种什么,就亏什么的困境。要有效破解土地抛荒问题,还需要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
第一,在土地制度改革中发挥基层组织的土地整合作用,克服土地细碎化问题。借助三权分置改革,基层组织可以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将农民分散的地块调整到一个位置;也可以在农民不愿意耕种土地的时候,将土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出去。国务院部署到2022年全国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的任务,基层组织可以借助这个机会进行有效的调整,实现土地集中连片耕种。
第二,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当前国家成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主体,但是普遍遭遇最后一公里难题。这是由于国家难以深入到农村社会内部与一家一户农民打交道,很难识别个体农民的需求,也难以协调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可以有效表达农民的需求、协调公共品供给中的利益矛盾纠纷、对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管护等,从而让公共品供需实现更高效率的对接。
第三,提高地方政府的政策瞄准率,给予种粮食的经营者更多财政支持。近年来,中央政府为推进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财政补贴。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不种地的土地承包者、工商资本,不种粮食的农业经营者等获得财政支持的情况。地方政府应提高政策瞄准率,将财政支持向真正种植粮食的经营者倾斜。
原文链接:http://www.sjznync.com/col/1487037191407/2020/04/29/1588139332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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