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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

时间:2021-07-15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监管,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部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牧、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有条件的旗县(市、区)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领导小组或旗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农牧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要强化对农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牧机购置补贴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列出风险点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对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购机补贴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旗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旗县政府召集农牧、财政部门研究决定。

  二、落实企业承诺,强化纪律约束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进一步细化实化承诺事项,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一)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

  (二)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三)承诺对销售价格2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其所授权的经销商通过非现金方式与购机者进行购机款结算。

  (四)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五)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牧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报告。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失信违规、践诺不到位等行为,要求其立即整改,并视情节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联合查处,严惩违规行为

  (一)从严查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对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视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对参与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二)加强旗县(市、区)农牧、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报请旗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旗县(市、区)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由自治区农牧厅提出退缴资金的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违规企业退缴资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企业,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全程全面公开信息。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让有购机需求的群众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能及时购买到所需机具。要进一步完善旗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旗县(市、区)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牧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核验制度,强化内部管控

  (一)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并报盟市农牧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鼓励、支持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对补贴额较大的重点机具核查全覆盖;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重点机具品目的确定和非重点机具抽核比例由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确定,并在补贴机具核验制度中予以明确。机具核验工作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完成。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续购置同类机具、购置地区适应性差的机具等行为列为异常申请补贴情形,进行重点排查、重点审核。

  (三)旗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结合注册和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积极推进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五、加强绩效管理 ,规范政策实施

  按照动态管理、逐级考评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自治区畜牧业机械累加补贴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中,规范政策实施。把延伸绩效管理贯穿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全过程,覆盖所有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旗县(市、区),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对操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通报表彰,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资金结算兑付较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额度。

  六、完善工作措施,提供高效服务

  (一)方便快捷办理补贴申请。一是全面应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系统,自动抓取鉴定平台相关信息,便利农机生产企业参与购置补贴的机具信息网上投送,提高投档工作效率。二是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三是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四是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办理补贴,也可以到农牧业生产经营主要地区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办理,不得跨区(省)办理。

  (二)及时迅速兑付补贴资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牧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牧部门联合向上报告。

  (三)合理调剂补贴资金余缺。严格资金分配管理,自治区按因素法科学测算和下达补贴资金,不突破旗县(市、区)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资金结转和违规行为发生情况作为重要分配因素,调减较大规模结转地区和发生违规行为地区的预算规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盟市农牧局要认真分析辖区内旗县(市、区)资金执行情况,督促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旗县(市、区)加快使用,在9月底前组织开展旗县(市、区)际余缺调剂,指导旗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根据各盟市资金执行情况,在10月底开展全区范围内补贴资金余缺调剂,争取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再由自治区财政上缴中央财政。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xamnjgzbtxxgkzl/2853097/321313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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