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19〕17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按照各自职责,严肃工作程序和纪律,强化政策宣传和落实。方案执行中,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报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7月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农业机械装备的需求,助力乡村振兴,探索对尚无试验鉴定大纲的农机新产品开展补贴的路径和办法,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机新产品及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体系,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及时将最新研发的新型农机产品转化为先进生产力。以试点示范推动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提升机械化质量和水平。创新农机补贴政策落实方法,探索适应农牧业生产需要的市场化补贴政策途径,更好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对新型农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
——服务农牧业结构调整、质量提升原则。围绕农牧业供给侧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农牧业转型升级,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发挥农机新产品、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引领作用。
——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原则。通过试验示范、推广节能减排和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械和技术,促进农牧业绿色生产经营方式普及应用。
——适应农牧业发展急需原则。针对农牧业生产急需产品因无法鉴定、无法认证而不能施行补贴问题,续补机械化装备短板。
——建立安全、便利、有效运行管理机制,配合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补贴新产品安全作业运行管理机制。
——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目标,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农机推广系统应协调组织补贴产品技术考核和培训等技术指导活动,探索和推行生产企业对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免费培训考核制度。
二、补贴资金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资金。试点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农机新产品试点全自治区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不超过3000万元,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自治区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
(二)补贴对象。农机新产品试点补贴对象与《内蒙古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18〕115号)规定一致。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是从事植保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牧民(农牧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其中财政拨款行政或事业单位等性质的组织不得列入补贴对象。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三、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农机新产品试点品目现为葵花籽收获机、药材挖掘机。另外,对植保无人飞机进行试点补贴。
补贴机具为国内已上市销售但尚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且农牧业生产急需的先进农机产品,农机新产品在《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范围,通过组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新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植保无人飞机原则上也应标贴具有上述信息的铭牌。
补贴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备案、自主承诺践诺、形式审查公示、定额定量补贴”,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购机补贴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开展申报备案后,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盟市组织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操作实施。
每个补贴对象年度内最多享受1台(套)。列入新产品补贴范围机械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销售价格30%确定,实行定额补贴(见《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植保无人飞机、农机新产品)》,由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另行公布)。
四、工作程序和有关事项
试点补贴工作的实施与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实施,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操作。
(一)自主购机。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通过自治区境内经销商购机,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全面推行非现金支付方式购机。购机后向产品经销企业索取购机发票、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供购机者所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核实。生产企业要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机具基本信息单等补贴申领资料和牌证办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真实有效、符合规定;产销企业、补贴对象对购机真实行为、技术培训、申领补贴材料等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领补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申办程序进行,施行“开放购机、先购后补、持据申请、简化办理”做法。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新购置并开具销售发票的机具按程序办理申领补贴,推动普惠共享。其中植保无人飞机申领补贴前,购机者购机并完成一定规模植保作业量后方可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资金使用。试点补贴资金实行统一使用、集中管控、全区覆盖。自治区不再分解试点补贴资金额度,各地依购机申请顺序受理补贴,自治区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资金使用进度,当年补贴资金用完即关闭补贴管理系统。因资金紧张当年未享受到补贴的,下年度可延续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新产品补贴试点是一项改革创新,是适应农牧业发展及现代农牧业建设需要的尝试,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纪律,强化政策宣传,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保作业量控制规模和补贴资金延后兑付时限。要加强政策调研和执行情况检查,总结分析好的做法,为下一步政策调整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
(二)严格经营行为。凡经销补贴新产品的经销企业要承担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的职责,负责购机者的培训,搞好操作使用、售后服务等,做到诚信经营、规范操作,有义务告知购机者新产品潜在的风险并对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行为(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参与试点企业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盟市要加强组织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补贴机具、补贴事项的具体核实工作,核实比例应达到80%。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操作实施,严禁违规套补等事件发生。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但不得作为办理补贴的前置条件。对培训及售后服务不到位情况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把握具体产品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及其他违规行为时,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7〕9号)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预警机制。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是新生事物,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拓展尝试,运行中难免出现预想不到情况和问题。为了保证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各盟市要落实责任领导、责任机构、责任人,并对试点工作、新产品补贴和使用情况加以跟踪,监控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风险,遇有重大问题,产品严重缺欠,及时层层上传,随时叫停补贴产品,甚至停止试点工作。
(五)搞好试点总结。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至关重要,能否收到预期效果,关系到这项政策能否继续深入延伸。试验地区盟市、旗县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工作,确保试点试验顺利推进。要理解方案精神,理清工作思路,严密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年终试点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于12月5日前,作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总结的附件单独总结一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农机推广邮箱(nmnjwz@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2019年7月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xamnjgzbtxxgkzl/2853097/321312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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