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服务指南
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业务
二、事项代码
待定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行使层级
市级
六、实施机构
通辽市农牧业局
七、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八、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九、设定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25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2、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农牧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十、受理条件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十一、申请材料
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申请和受理材料 | | | 电子版和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2 | 审查、决定与办结 | | | 电子版和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3 | 发生事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车证;肇事人驾驶证;保险证明 | | 发生事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车证;肇事人驾驶证;保险证明 | 电子版和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
十二、联办机构
无
十三、中介服务
无
十四、办理流程
见附表
十五、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六、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十八、结果名称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十、结果样本
二十一、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二十二、结果送达
农机部门通知当事人双方
二十三、办理地点
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二十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十五、咨询电话
8415185
二十六、监督电话
8910866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xuke/2020-06/01/content_955199bafdbe47cd9bd7519741b310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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