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证的审批服务指南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证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证的审批
二、事项编码
待定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行使层级
市级
六、实施机构
通辽市农牧局
七、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八、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九、设定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503号公布)。
5.《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6.《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自治区取消下放权力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中的第583条。
十、受理条件
1.申请范围为拟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规定的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事项。
2.经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3.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使用目的合法。
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单位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取得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
5.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
十一、申请材料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一式2份)。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需提供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报告(复印件)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2.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3.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十二、联办机构
无
十三、中介服务
无
十四、办理流程
见附表1
十五、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六、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十九、结果名称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证》
二十、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行政许可从是否有数量限制划分,可以分为有数量限制和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个地区、在一段时期内,对于从事某种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如果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该项许可后限额即满,那么其他的申请人就不能再申请此项许可。)
二十一、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二十二、办理地点
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受理窗口
二十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十四、咨询电话
总咨询台电话:8910822 窗口咨询电话:8910931
二十五、监督电话
8910866
二十六、常见问题
见附表2
附表1(办理流程)
附表2:(常见问题)
我窗口办理人员随时为办事群众解决疑难问题,不存在任何常见问题。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xuke/2020-06/01/content_2aac4c66cdc4425fbf79848904e14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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