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性
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我区也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统筹推动耕地管控和建设,粮播面积连续多年稳定在1亿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700亿斤以上,有力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但受农业比较效益偏低、耕种条件差、农民外出务工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导致土地资源浪费、耕地质量下降,给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带来一定影响。1月2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1号)。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据此,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实施意见》,提出要有效遏制耕地撂荒,最大限度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农牧业生产。
二、如何摸清底数,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
《实施意见》提出,自治区开展耕地撂荒基本情况调查,依据国土三调数据成果,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等基层组织作用,逐村逐户核实掌握撂荒地面积、区域分布、耕地质量、撂荒原因等情况,按旗县汇总建立撂荒地信息台账,分类制定复耕复种工作措施。对永久基本农田上的撂荒地,尽快组织复耕复种,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对一般耕地上的撂荒地,根据地力条件,优先种植食用类作物,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临时进行优质牧草、蒙中药材的生产。对确不适宜耕种的撂荒地,在保证耕地保有量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退耕。
三、如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撂荒地规模经营?
《实施意见》提出,要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举家搬迁、长期外出务工和家中无劳动力的农牧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完善嘎查村收集上报信息、苏木乡镇审核汇总、旗县发布监管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平台服务。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鼓励长期无力耕种或举家外迁的农牧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对外发包。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强化土地利用监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和闲置撂荒。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有哪些支农惠农政策来引导农民复耕复种撂荒地?
《实施意见》提出,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完善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针对性和导向性,对撂荒地停止发放补贴,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出台统筹利用撂荒地发展农牧业生产的支持政策。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撂荒地发展农牧业生产。适时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推进玉米、小麦、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完善玉米、小麦、水稻三大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降低农民生产经营风险。加大返乡留乡农牧民创业支持力度,对利用撂荒地发展粮食生产和特色种养的,优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信贷支持。
五、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撂荒地耕种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区对于具备建设条件的撂荒地可分类逐步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配套完善水、田、林、电、路、渠、农技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对于沙化撂荒地,优化农牧结构,实施退耕还草还饲,推动农牧结合发展。对于盐碱化撂荒地,结合盐碱地改良试点项目改良土壤,恢复耕地生产能力。对于丘陵山区坡地缺乏灌溉水源的撂荒地,具备建设条件的支持实施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因灾损毁的撂荒地,结合实际应修尽修、恢复生产。深入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将地力条件较差且适宜发展种植的撂荒地,有计划地纳入退化耕地治理项目,推广水肥一体化及滴灌等农业节水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深耕深松等措施,改善和提升撂荒地综合生产能力。鼓励各地采取奖补措施,引导农民对撂荒地开展地力培肥。支持在适宜生产的撂荒地推广机械化深松整地等作业。
六、对撂荒地复耕复种提出哪些技术支持指导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区要加强技术指导,广泛组织农技推广机构利用春耕备耕有利时机,开展有针对性的农业技术培训,推广良种良法和农机农艺技术,提高撂荒户科技素质。对撂荒地集中的区域,要组织专班,采取农技人员蹲点包村的方式,深入农村开展实用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对一些生产技能弱的农牧户,开展“一对一”帮扶,提高其生产能力。鼓励旗县对“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发放补助。加快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支持农牧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通过全程托管、菜单式服务等方式,整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的农牧户提供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粮食生产。
七、《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一是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逐级落实粮食生产目标任务,推动将统筹利用撂荒地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耕地撂荒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与下年度农牧业生产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相挂钩,调动各方面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二是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盟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部署安排、督促检查和推动落实等工作;旗县农牧局、自然资源局要统筹协调苏木乡镇摸清撂荒地底数,制定并实施恢复生产方案,确保适合耕种的耕地应耕尽耕。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将适时采取遥感监测、督查调研等方式,对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切实抓好遏制耕地撂荒的宣传工作,引导将乡村治理与撂荒地利用结合起来,总结推广遏制耕地撂荒的经验做法,适时曝光一批耕地撂荒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
原文链接:http://nmyj.xlgl.gov.cn/zxq/nmyzcfg/202104/t20210409_2624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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