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附件1
合同编号:
吉林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吉林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法人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第村民小组的亩玉米、亩水稻、亩(填写其他作物;每亩666.6平方米)。选择在方框中打√ 。
(1)□全程托管,从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环节,仓储、烘干等全过程委托给乙方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环节托管,将□耕□种□防□收等单环节(多环节)委托给乙方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服务内容中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元/亩,服务面积亩,总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因乙方承担县(市、区)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乙方在向甲方收取托管服务费用时,每亩减少服务费用人民币元。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等)。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效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造成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甲方在土地托管期间,不得将所托管的土地重复托管、承包、抵押、流转给他人,如有需要需经乙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托管作业时保证托管地块四至边界无变化,因托管作业导致原边界不清所引起的矛盾纠纷,乙方负责解决。
4.由于自然灾害(旱灾、霜冻、洪涝、冰雹、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月日
附件:
附件:吉林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docx原文链接:http://nw.changchun.gov.cn/ncgg/ztpy/202104/t20210429_2812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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