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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指南)

时间:2021-07-15 来源: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一、绩效目标

  通过给予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费补助,拓宽农民合作社融资渠道,提升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安排资金800万元,扶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少于80个,其中,安排国家级、省级脱贫县项目资金319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自行统筹使用,脱贫县不再享受本项目贷款担保费补助。

  二、补助对象

  重点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其他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达到县级以上示范社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在取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也可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三、补助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费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由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四、补助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文件要求,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费50%,具体情况根据实际发生额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实施要求

  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与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合作协议执行项目。农民合作社通过省农担公司以担保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在本年度内已完成还款,可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担保费发票,如项目提前还款,用款时间不足6个月则需提供销项负数发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区项目申报,对照票据核对申报表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案,并将申报表(附件1)、汇总表(附件2)盖章后报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统一汇总,将申报表和汇总表盖章后报送到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版到电子邮箱jilinnongjing@163.com。2021年省级备案申报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10日,过期不予受理。

  六、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督调度。项目实施单位要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强化项目督导,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有关情况。

  (二)做好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内容,全面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时将自评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到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附件:1.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表

   2.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

  

  联系人: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于雷 0431-88915735

  

  

  

  

  

  

  

  附件:

附件: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指南).doc


原文链接:http://nw.changchun.gov.cn/ncgg/ztpy/202104/t20210429_2812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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