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农(渔业)罚决〔2020〕22号(摘要)
当事人钱某康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凌晨2点40分,驾驶一艘木质机动渔船进入信安湖禁渔区使用丝网进行捕捞作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返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12/10/art_1594253_58939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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