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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5号(摘要)

时间:2021-07-15 来源: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衢州市农乐乐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白良

  2020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称为“葱姜韭蒜”的肥料27瓶。该肥料标签标注: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登记证号是农肥准字1023号、规格是200毫升/瓶。该肥料标签标注有"黄叶干尖灵”、“优质高产抗病剂”、“专治黄叶、干尖”、“抗旱、抗病”等扩大肥料抗病作用的字眼,存在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情况。

  2020年5月22日,本局于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的行为立案调查。

  这批肥料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白良以前的同事赵玉鹏于2017年底存放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一直没有销售过这批肥料。当事人没有取得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产品照片复印件、标签照片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0年7月20日,本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的规定,按照《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壹仟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单通过衢州政务服务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4日

  联系人:童新明

  联系电话:0570-3079782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139号1号楼二楼209室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9/14/art_1594253_57523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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