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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农(农药)罚字[2019]第1号(摘要)

时间:2021-07-15 来源: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衢州市柯城起农农资店

  法定代表人:余志明

  2019年10月11日,衢州市、江山市、常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衢江区浮石街道塔石塘村的仓库联合巡查时,发现43瓶240克/升虫螨腈悬浮剂农药(标签上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0642、生产企业为河北省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2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70420)。该农药标签没有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注明毒性及其标识。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对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以8元/瓶价格进货上述农药60瓶,以10元/瓶价格销售了上述农药17瓶,库存上述农药43瓶。当事人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170.00)。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产品照片 、产品标签照片、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进货记录 、销售记录等证据为凭。

  2019年12月3日,本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

  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衢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整(170.00元) 和违法经营的农药43瓶,并处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柒拾元整(5170.00)。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单通过衢州政务服务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行政复议局或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9/14/art_1594253_5752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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