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亳农〔2018〕223号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亳州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亳州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5日
亳州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
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根据国务院“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加快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范围
认真落实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在全市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园必进、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依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逐一排查“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对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共同监督责任单位整治整改,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研究完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农业发展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市级统筹推进。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亳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承担日常工作。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调度通报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联合开展明察暗访、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总结进展和成效,并向全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对全市专项行动负总责,对全市耕地保护、遏制农地非农化负总责。按照属地原则压实责任,建立问题台账,组织整治整改工作。清理排查和整治整改问题出在哪,就由哪个地方负责解决。指导督促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并适时对清理和整治整改情况组织交叉互查、现场核查。
(二)县级落实。各县(区)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
(三)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共同对三类“大棚房”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定,确保全覆盖、界定清、定性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帐,会同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涉农补助资金。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五、工作步骤
各级政府要及早召开会议部署,统一思想、下定决心,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细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一)排查清理阶段。从9月下旬开始,用1个月时间开展全面排查工作。一是县级自查。各县(区)要在组织培训、熟悉政策标准的前提下,开展全面排查,实行零报告制度。排查要以村为单位,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调查人员至少2人以上,其中包括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对初步认定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填写《违规项目情况表》。违规项目要在乡镇政府审核的基础上,由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认定。《排查情况汇总表》和《违规项目情况表》,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级汇总。二是市级汇总。市统计汇总排查情况和违规项目情况,形成排查清理报告并附《排查情况汇总表》和《违规项目情况表》,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整改阶段。从10月下旬开始,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市政府对照专项行动方案督促各县(区)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12月15日前,各县(区)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并填写《清理整治成果明细表》,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县级政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确保农村稳定。
(二)严格违规情况认定。要严格做好入户调查、违法违规认定和复查核查工作。调查人员必须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调查人员,必须责任倒查,实行责任追究。违法违规认定由调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复核认定,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随机抽查和督导等方式发现问题。
(三)严肃督导问责。省里将把专项行动纳入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省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督查督导,我市将严字当头,严肃认真做好督查督导工作。要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特别是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重点督查督办。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自查清理不彻底、弄虚作假、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地区,要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整改纠正。
(四)定期上报信息。严格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各县(区)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周三上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遇有政策难点和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五)强化社会监督。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各县(区)也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各级纪委监委机关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各县(区)要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完善监管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研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58-5126058,电子邮箱:bzsngb@163.com。举报电话:0558-5126058(市农委),12336(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1.入户调查登记表
2.违规项目情况表
3.排查情况汇总表
4.清理整治行动成果明细表
附件1
入户调查登记表
___市___县(区)___乡镇(街道)行政村 ___组 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 | 经营主体 | 塑料 大棚 | 日光 温室 | 连栋 温室 | 其他 | 附属设施面积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 违法违规建设类型 | 备注 | |||||||||||||||||||
I类 | II类 | III类 | 其他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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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1.I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II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III类: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其他类:其他违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行为。
2.本表由基层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调查人员填写。
3.第12项填写是或否,如果填写“是”,则继续填写13-29项;如果填写“否”,则不填写13-29项。
附件2
违规项目情况表
___市___县(区)___乡镇(街道) 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 | 村名 | 项目名称 | 占地面积 | 建设地点 | 土地流转起止时间 | 棚数 | 建设主体 | 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 备注 | |||||||||
主体名称 | 建设 总投资 |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 | 始建时间 | 违规 性质 | 违规面积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占用耕地 |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 | | | 县、乡(街道),村 | *年*月-*年*月 | | | | | | | | *年*月 | I、II、III、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1.本表是违法违规情况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的10个棚,视为1个项目,在一行填写。2.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3.本表由基层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调查人员填写,由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复核认定。
4.此表用于市、县(区)、乡镇(街道)逐级填写汇总。
附件3
排查情况汇总表
_____市,县(区),乡镇(街道) 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 | 组别 | 塑料 大棚 | 日光 温室 | 连栋 温室 | 其他 | 违法违规建设类型 | 备注 | |||||||||||||||||||||||
小计 | I类 | II类 | III类 | 其他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I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II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III类: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其他类:其他违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行为。
2.此表由市、县(区)、乡镇(街道)逐级汇总填写。
附件4
清理整治成果明细表
___县(区) 单位:亩、平方米、万元
序号 | 县(区) | 乡镇 | 建设地点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主体名称 | 建设时间 | 总占地面积 | 棚数 | 建设总投资金额 | 享受财政补贴情况(金额) | 违法违规类型 | 整改情况 | 收回财政补贴金额 | 是否移送追究责任人责任 | 落实责任追究情况 | 备注 | |||||||||||
| 违规占用耕地面积 | |||||||||||||||||||||||||||
|
| 其中基本农田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 级 | 落实退还土地面积 | 落实罚款金额 | 落实拆除构筑物面积 | 落实没收构筑物面积 | 姓名 | 职务 | 级别 | 处分类型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xxgk.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1000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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