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6号)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6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6 | 邵市农(屠宰)罚[2021]6号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姚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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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在邵阳市板桥乡召佰村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非法屠宰活动,已屠宰生猪1头(生猪产品计98公斤),计划将生猪产品在本村附近销售。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生猪产品98公斤,屠宰刀1把、屠宰钩子1个、盆1个。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5-1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5/61d966aeeaf646449a1ed5fe56fe3f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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