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5号)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5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5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1]15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肖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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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销售6只未经检疫仔猪给他人饲养,后仔猪陆续发生不明原因死亡。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88元。2、处罚款人民币7812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4-2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6/56cd2a2f992f474e98d8db1f87637fc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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