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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号)

时间:2021-07-15 来源: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2

  邵市农(渔业)罚[2021]2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廖健康

   

   

  当事人在北塔区陈家桥附近水渠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渔获物0.5公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0.5公斤,没收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鱼杆1根、电鱼捞斗1个。2、处罚款人民币4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2-2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4/cd9ccc7aaacd4a7baa78c6ccefc95dd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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